③对“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存在不当下放。一是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二是将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授权云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贵州等六省区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实践中程序虚置、标准失衡,达不到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
④对“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的把握难以平衡。我国刑事法律将注射作为死刑的执行方法,其出发点是为了实现刑罚(死刑)执行的人道化,但在实践中执行方法的选择往往由执行机关最终决定,这就容易出现对不同的死刑犯适用不同的执行方法,而这种不同的执行“待遇”恰恰违背了我国“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3、司法解释不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的灵活变通处理,对保持法律的活力意义重大,但司法解释应适度,避免演变成解释取代法律,法院适用司法解释而非法律。我国刑法自1979年颁布以来,司法解释活动十分频繁,并存在扩张解释、任意解释、模糊解释等缺陷。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7 月24日《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大熊猫是十分珍贵稀少的野生动物,倒卖、走私一张大熊猫皮的,即应视为情节特别严重——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一解释即将死刑适用的条件放得过宽。对于此,笔者认为应予以纠正,并在关于死刑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中做到“坚持限制解释,禁止扩张解释;坚持严格解释,排斥任意解释;坚持明确解释,避免模糊解释。”(注13)。
四、对我国死刑制度发展的思考
要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可以说最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就是死刑的命运问题,也即死刑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中是存是废的问题。对此,笔者开篇之时已表达了“切忌将死刑废除理想化,将死刑保留绝对化”的基本立场,这其实已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定位为一名死刑限制论者。秉持“限制死刑适用”这一理念,结合上文所作分析,笔者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作如下建议性思考。
(一)我国死刑制度的现实命运:存在具有合理性
尽管死刑废除论者在自1764年以来的两百余年间不断掀起废除死刑的一轮又一轮高潮,但目前并非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悉数废止了死刑,包括自我标榜民主、世界公认最发达的美国在内。这足见死刑废止之路的艰难、漫长与复杂。正如有学者所言“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注14)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保留死刑至少有以下合理性:
1、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已明确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而“经济的渐进性发展是死刑由兴到衰演进的根本动因。”(注15)由此可见,要在物质条件相对落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步到位废除我国的死刑动因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无论从社会角度还是个体角度讲,财产关系、经济关系与生命之间的差距都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所以对一些财产型犯罪有必要适用死刑。同时,死刑又是一种成本最低的刑罚手段,在物质财富不富裕的条件下具有适用的优越性。
2、缺乏废除死刑的社会环境。
“政治利益的需要是死刑由兴到衰演进的直接动因。”(注16)我国目前正处于“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黄金阶段,稳定是最大的政治。然而我国目前又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复杂,恶性犯罪层出不穷,保留死刑有利于遏制犯罪带来的不良影响。因为“只有人民内部的民主,而没有对破坏分子的专政,社会就不可能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把现代化建设搞成功。”(注17)2005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回答德国商报记者提问时说:“中国正在着手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包括上收死刑复核权到最高人民法院。出于我们的国情,我们不能够取消死刑。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都有死刑制度,但是我们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这应该是迄今为止我国政府界关于死刑存废的最高层次表态。
3、缺乏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
“人文背景及其所决定的理性认识是死刑由兴到衰演进的社会人文基础。”(注18)历史上,我国从未接受过类似西方启蒙运动的思想传播,相反数千年的封建思想却长期禁锢着人类的文明进步。从法律文化传统看,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文化中积淀最深的东西,“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观念一时没法淡化,不适用死刑,难免出现“私人司法”,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未来命运:废除具有必然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发展,在实现世界大同的那一天,没有了今天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也没有了犯罪,更没有了刑法及任何刑罚,死刑当然也就不可能再有存在的余地。也就是说,我们的共产主义理想不可能让我国的死刑永远存在下去。”(注19)从长远看,最终在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必然性:
1、废除死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由野蛮到文明、由落后到进步的渐进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注20)
2、废除死刑符合世界发展潮流。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尾页 4/7/7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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