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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艺术”之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要领(五)
论“法律艺术”之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要领(五)
刑讯逼供是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具有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人犯有罪口供的行为。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讯逼供符合国家承担赔偿的行为构成要件。
以下有几点认定要领是根据相关书籍资料概括:
1、刑讯逼供的实施人员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
2、刑讯逼供的实施对象为犯罪嫌弃人、被告人。
3、刑讯逼供的表现形式为肉型或变相肉型⑧
关于使用暴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武器和警械包括枪支、弹药,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使用武器、警械只有构成违法情形时,才满足国家赔偿的行为构成要件。
关于违法查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查封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通过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就地封存、责令专人负责保管方式,以限制有关人员对其的占用使用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1项规定,违法查封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
关于违法扣押
刑事扣押,系指对于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财物或文件,依法转移运送到有关场所,使有关人员不得继续占用适用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扣押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认为有必要时对被告人财产的扣押,称为“保全扣押”;第二类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环节中,对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的扣押,称为“侦查扣押”。
关于违法冻结
刑事冻结,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与案件有直接关系时,要求银行等机构暂时停止支付或转移的措施。
关于违法追缴
不作详细叙述。
关于错判罚金
1、错判系指再审对原生效的有罪判决经审判监督程序后予以改判无罪。
2、必须是根据已生效判决且已经执行到位的罚金,才可能构成国家赔偿。
3、罚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
关于错判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根据《刑法》规定,系刑罚的一种,指人民法院判处将犯罪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划归国有。
以上内容论字逐句的对行政执法、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三大方向进行了分支叙述,通过每一点的法条释义、正反规则、总结概括简要但不失“艺术”的透析解释了分支下的各个要领。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整理心路,留下司法实践的脚印,将法律的艺术体现的更为精妙。
注释③: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④: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是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⑤: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25条: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补注释《国家赔偿法》⑥: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注释⑦:《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现行犯(正在进行犯罪的人)或重大嫌疑分子(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机关先行采取拘留措施应当至少符合下列7中紧急情形之一: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被发现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释8:如吊打、捆绑、电击、长时间冻饿、“车轮战”及其他造成被审讯人员肉体痛苦的方法。
电子文献:[①、②] 华律网整理.(2019年5月22日) [引用日期].
著作:[⑤⑥⑦] 胡建淼、金伟峰 著,高等教育出版社;总主编:齐奇.行政实务[M].出版地: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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