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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艺术”之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要领(三)
论“法律艺术”之行政审判实务技能要领(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①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第2款等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包括当事人不能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被告,对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也包括不能以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对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职责。
3、对公务人员的任免、奖惩行为。
4、终局裁决行为。如《行政复议法》第14条②规定,
四、行政诉讼下管辖法院的适选
行政诉讼管辖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相关书籍资料整理了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据,如下: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指定管辖
4、选择管辖
注释①: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呢、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共12条此处注解因占用篇幅过大不作详解)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自赔案件相关内容】
赔偿请求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侵害,依照该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据此,赔偿请求人提起国家赔偿,必须以先经有关机关确认行为违法为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确认程序,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委员会不具有对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权。通俗讲,国家赔偿案件只解决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能否给予请求人赔偿、赔偿数额多少的问题,而不解决请求人指认的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由于此条规定在实践中产生了确认主体不清楚、确认范围不明确、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获得国家赔偿救济的权利。因此,2010年《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程序,在22条③直接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17条、第18条④”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据此,赔偿请求人无须有关机关先行确认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只要侵权行为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内,就可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结合《赔偿委员会程序规定》、《国家赔偿立案规定》等,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24条、第25条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查。
从法条、法规之外通俗易懂的理解“知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之日,判断依据简单总结包括:被羁押人释放证明,受事实上采取刑讯逼供、被违法适用警械、武器伤害之日,收到人民法院撤销保全裁定、强制执行裁定之日,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财产措施之日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有以下相关处理程序,根据相关书籍作简单总结:
1、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2、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交院长办公室讨论决定。
3、应当全面审查案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4、案件争议较大,或者案情疑难、复杂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原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举行听证并作笔录。
【刑事赔偿案件中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相关内容概述】
经过必要的审查程序后,承办人员需要对案件中国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进行审查判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⑥的规定,国家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四项构成要件:
一是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及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存在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需要进行赔偿法定情形的行为;
三是对受害人已经实际构成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
四是行为与实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审查判断在哪一条会有难点与争议,个人认为主要是在第二项条件,因为如果存在该行为,则第一项所要求的主体要件、第三项所要求的损害结果要件、第四项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要件,基本上已经被涵盖,接下来简要论述“第二项”法定情形。
关于违法刑事拘留应当赔偿的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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