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摘要]: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中法定夫妻财产制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派生于夫妻身份关系,它涉及到双方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重视。本文主要从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因素和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对夫妻共同财产制作了一些探讨,并分析和指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上的对策。
[关键词] 婚姻法 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
[正文]: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 regime),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的清算等总的法律制度。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影响。人古至今,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从确定方式看,一般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夫妻财产制又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本文拟就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聊陈管见。
一、 制约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的两大因素
(一) 夫妻共同财产制立法的两大类因素
夫妻财产制的构建均有特定的社会背景。人类历史上,生产力的每一次飞跃,都给夫妻财产制度带来重大影响。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每一次进步都影响着居民的夫妻财产关系。家庭规模和结构变化同样影响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而传统文化因素对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影响是不容置疑的。社会经济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夫妻财产制立法。
1、生产力水平与夫妻财产制的关系。生产力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一切财产法律问题都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法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必须是它的表现。近代以来,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段的切身问题。夫妻财产关系及其立法必然随生产力之变化。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适应生产力水平要求。我国现时社会生产力的基本状况和特点是,手工劳动仍较普遍、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小农经济式的孤立、封闭与地方保护主义相结合,计划经济遗留的弊端和相当程度自然经济自给自足的状况并存;不同领域和地区的发展程度很不平衡等。简言之,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民的收入与个人财富有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0年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08元,剔除价格因素实际比上年增长7.7%;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013元,实际增长1.8%,处于这种比较落后的经济环境中,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又能对未来一定时间阶段内的情况有恰当估计,使立法具有一定前瞻性。笔者认为,只有共同财产制才适合我国绝大多数婚姻的实际情况;而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宜限制过小。因为我国绝大多数居民收入普遍不高,婚后双方所得必须加在一起,才能维持共同生活的正常运转。
2、夫妻财产制与所有制的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受所有制支配,并为后者服务。近代以来,私有制国家法律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总是不厌其详。而公有制国家的情形则正好相反。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发展的经济制度,夫妻财产关系法必须与之相适应。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我国内地出现了两大新情况:第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家庭、个人都成了商品甚至是商品生产参与者。而具有独立财产是个人和家庭成为商品交易主体的前提。为此,婚姻家庭立法必须明确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相互之间的界限与范围,要求建立夫妻个人的特有财产制度,明确夫妻各方各自拥有的特有财产。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缺乏对特有财产的相应规定,对此有必要予以增补。同时,有必要明确夫妻各方对共同财产的各种权利,避免因财产权限不明导致夫妻在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过程中,损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引发婚姻纠纷或家庭矛盾,或者影响已经完成、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民事交易或者财产流转,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第二,部分社会成员拥有巨额个人财富。私营企业大量出现,私营企业主们拥有巨额财富。截至1999年6月,全国共有私营企业128万户,注册资本8177亿元;其中个人独资企业户口数为45万户。我国企业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引人注目。以福建省为例,截至1998年11月,全省实有个体工商户53万户,从业人员106万人,资金数额70亿元,分别是改革开放前初期的27倍、50倍和5000余倍;私营企业32万户,从业人员47万人,注册资本292亿元,个体和私有经济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552亿元,占全省的56%。在该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已具备了相当的实力,在某些领域甚至以占据了“半壁江山”。必须注意的是,拥有巨额财富的社会成员并不限于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居民将拥有价值巨大的个人财富。规定夫妻财产制时,确有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应适当注意拥有巨额财富社会成员的特殊要求。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一概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可能会挫伤一部分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也可能被少数别有用心之人借之通过结婚与离婚来敛富聚财。所以应当采取一定法律对策给予解决。
面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个人财产关系,反观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无论在体系设计上还是内容安排考虑上,既存先天不足,如缺乏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足够关注,后天又生诸多不适,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基础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客观要求,确有完善的必要。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1/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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