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夫妻财产制与家庭职能的关系。家庭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是由当时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及其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发展与变化,家庭职能也不断地随之发生演变。当前,我国家庭的职能中与财产有关的职能主要有三项:组织生产职能、组织消费的职能、抚养扶助的职能。其中,组织生产职能是农村家庭普遍具有的职能。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家庭组织生产的职能在新的条件下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发挥作用;而在城镇,仅有部分家庭具有组织生产的职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初创阶段,家庭承担的包括养老育幼在内的抚养扶助负担很重。所有这些职能的履行,均须建立在经济条件或者财力之上。如前所述,我国居民收入有限,男女缔结婚姻后,要满足家庭的物质需要,对绝大多数家庭而言,必须依赖于夫妻双方财产的合力。因此,在设计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及共同财产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普遍担负的任务和具有的功用。无论夫妻财产制的种类如何,都必须能够满足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我国现行《继承法》将继承人范围限定在少数近亲属间,其立法用意本身体现了对家庭抚养职能的重视和关怀。
4、夫妻财产制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中国古代数千年长期奉行夫妻一体主义,男女结婚后,其人格相互吸收,妻子的人格为丈夫吸收,从此失去独立人格,也没有行为能力和财产能力。历朝律法均规定,家长享有管理、监督家庭生产和支配一家全部财产的权利,全家的财产和人口均被视为家长的所有物,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属在家庭中没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存在夫妻财产和家庭成员独立的个人财产。尽管夫妻一体主义因违背人格独立和男女平等原则而被时代所淘汰,但是,夫妻一体的思想意识仍深深根植于国人心底。受此传统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男女既已结为夫妻,财产就不应再分你我;将是否在财产分彼此与对婚姻是否忠诚不二做简单对等理解,总是习惯于将在财产上分彼此的人视为“没安好心”。在这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下,部分人即使在财产问题上有约定的“想法”,通常不敢轻易表露于外,即使向对方表达了自己的意思的,能获得认可的仅占极少数。
东西方不同传统的对比,明显反映出传统文化对中国百姓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影响。在东方社会,从日本、印度、朝鲜、越南,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制,无一例是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而西方社会更加重视婚姻当事人在财产关系上的契约自由,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人们并未觉得夫妻“明算帐”有何不妥。香港、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由于曾经长期受西方殖民势力统治,其法律文化深受原宗主国的影响。香港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却并没产生如内地居民认为的“不利于婚姻和家庭稳定”的结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西方多领域合作交流的开展,西方社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也将不可避免地更多地进入中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选择性地吸收西方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份,但无论如何,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与价值观仍将是中国文化的基石,传统婚姻家庭价值观仍是国人受影响最深最直接的东西,我国夫妻财产制必须体现其独特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二) 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设计夫妻财产制度,首先必须明确应有的基本价值取向,然后才考虑何种或若干种具体制度能满足或实现预期目标。本人以为,我国财产制必须能够很好地体现如下精神或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独立,促进两性地位平等。从婚姻本身看,夫妻共组家庭,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婚姻才能获得成功与美满。
2、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保障制度处于初创阶段,社会福利尚不发达。传统的婚姻和家庭仍是人们主要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环境。妇女、儿童、老人、病残者在家里处于弱者地位,婚姻和家庭对他们尤其重要。养老育幼仍是我国现阶段家庭的基本职能之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现行《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婚姻法体系的要求。比如说第40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对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比如说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3、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稳定是婚姻的主要价值导向之一。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夫妻财产制立法必须贯彻该精神,促进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男女结婚后,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他们不仅在精神上相互信赖,而且经济上也必须适度地结为一体,婚姻和家庭才能稳定。在我国,尽管少部分公民已经拥有大量资产,但从整体看,公民个人积累的财产和收入还较为有限。对大多数家庭而言,仅靠夫妻一方的财产和收入还难以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运转。为此,夫妻都提出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使用、共同收益和处分双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过于偏袒配偶一方夫妻财产制,或者容易引起夫妻相互猜疑、争吵甚至反目的夫妻财产制,势必损害婚姻的稳定,破坏家庭的和谐。建立在两性平等基础上的夫妻财产制度,应以促进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稳定和谐为已任。
4、符合中国国情。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项具体制度,其立法与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乃至家庭的结构与规模等有密切的关系。我国社会所处特定环境与状况,包括就业状况等,均应予以慎重考虑。外国成功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例理当,但未必全盘适应我国国情。拟制夫妻财产制,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基础上。
5、肯定家事劳动具有社会价值。家事劳动是指料理日常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家庭内的劳动。家事劳动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男女平等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职业劳动领域,实现经济上自立。但是,妇女毕竟担负着生儿育女的社会分工.。加之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往往在家事劳动中付出更多的时间、精力,有的因此失去较多的职业发展机会甚至无法谋得工作和收入。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都全力追求职业发展而置家庭于不顾,家庭共同生活必难以为继。因此,家事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手段,不仅有用,而且有社会价值。设计夫妻财产制度时,应当肯定家事劳动的社会价值。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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