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一般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住宅的结构、形式具有多样性,生活设施存在差异性。现实中,有公寓式的商品房、独门独院的别墅,也有围墙的房屋、临时的棚子、帐篷、小木屋等,都可以称之为住宅。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如公民作为运输或用于捕鱼的船只,其既是生产工具,又是生活居住的空间,也可作为住宅;再比如地产商开发的沿街商住房,白天营业夜晚全家住宿,也是住宅;甚至有些地区供人居住的窑洞、山洞也应归于住宅的范畴。住宅是用于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的,但其内部的生活设施、用具只要求具备并不强调周全。二是居住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有的是供公民私人及家庭长期居住,有的为临时居住,如私人购买的度假别墅,在宾馆、招待所包住的客房等。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三是住宅不强调所有权。生活中可能存在住宅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等多种形式,但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影响居住权,只要是合法居住者都拥有居住的安宁权和其他相关私权利。四是公民私人住宅具有与其他住宅或者外界的相对隔离性、封闭性、孤立性。行为人未经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被害人往往不能及时获得邻居或者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救助,因此非法侵入住宅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总之,凡是公民合法居住的封闭空间,适用于公民寝食起居用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如果不是用以寝食起居的场所不能认定为住宅。对照前文,具有“户”的特征的场所,完全适合“住宅”。司法解释关于“户”的规定是最符合通常意义上 “住宅” 的立法思想的,绝大多数的“户”应是“住宅”。《刑法》上“入户抢劫”、“非法侵入住宅”是对宪法上住宅保护权的体现,在此方面“户” 与“住宅”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
二、住宅安全权的内涵和外延
英国有句古诗:“我的破草房,风可近,雨可进,但是国王不能进”;普通法中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住宅都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未经允许侵入别人的住宅都是对人的安全、自由和尊严的最大威胁,即使是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也要有正当的理由并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明确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都体现了公权利不能肆意介入私权利自治的领域。公权利只有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才能“侵入”住宅。这不仅是对其他公民对自己住宅权的有效“吓阻”,同时也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御权”。
(一)住宅安全权保护的空间。一个人的真正自由是从拥有完全属于自己的私有居住空间开始的,因为据此可以摆脱对他人的依赖,自由地选择职业、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它是一个公民最安全隐秘、最自由独立的精神圣殿和城堡,是公民财产权及其他一切自由和权利的基础和象征。按照林来梵教授的理解,从规范宪法学的角度而言,宪法上的住宅不是建筑设计家或房产商所理解的那种单纯的物理空间,而是具有法定意义的特定场所,宪法上“住宅”的范围远大于刑法保护的“户”和“住宅”的范围,特别在物理空间上有显著区别。“入户抢劫” 和“非法侵入住宅”应是犯罪嫌疑人实际进入上述物理空间,而《宪法》39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不仅包括物理的,还包括在住宅外部窥视、窃听住宅内部私生活情形,以及在住宅外部进行严重干扰妨害住宅内安宁等行为。现代生活坚决排斥任何窥探、偷拍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这是对住宅安全权的肆意侵犯;当前公安机关在建立全面的电子监控系统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人们已经意识到某些不恰当的监控是对公民私有住宅权的严重威胁,理应引起有关建设部门的慎重。在美国,即使是警察机关为破案的需要安装监控设施也要通过法院特别的批准,以防止对个人隐私特别是住宅安全权的无意侵犯。
(二)住宅安全权保护的客体。保障住宅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高铭暄教授在主编的《刑法学》中指出:“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罪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是从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来考虑的。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使他们不能安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这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住宅是人们存放私有财产最为重要的地方,是人们经过艰苦劳动得以充分休息的宁静的港湾,是个人自由的私有空间,是人们心理上认为 “家” 的最为安全的地方;它是确保人的自由、尊严和幸福的首要前提,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它包容着人们非常重要的个人信息,包括财产、私生活等不愿他人知道的东西。由此看来,住宅安全权首先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含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其次是所有人的财产权,再就是居住者的安宁权、自由权、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权等众多方面的权益。
“入户抢劫”就是对住宅安全权的严重侵犯,但是宪法意义上的全部“住宅”权并不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户”和“住宅” 权,宪法上的住宅安全权的内涵和外延相对要大的多。“入户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保护的重点是人的生命、健康、人格权以及财产权益,而宪法上的“住宅权”包容的权益除上述权益外还有安宁权、自由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等众多方面的权益。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3/5/5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入户抢劫”与住宅安全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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