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海》对“户”的解释是:“门户、虫鸟的巢穴、人家”;《现代汉语词典》则规定“户”为:“门、人家、住户”。因此,“户”在这里是指“人家”,即“私人住宅”之义。
根据赵秉志教授的分析归纳,他人对“户”的理解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户”指私人住宅,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2)“户”指固定场所,即以此为家的场所,如私宅及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宾馆房间及值班宿舍等临时住宅场所。(3)“户”指人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包括私人住宅、学生宿舍以及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场所。(4)“户”指私人住宅,以及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公众生产、生活的其他封闭性场所。笔者认为,最能够符合“户”的立法原意的,(1)没问题,但是范围太窄;(4)圈子太宽,真“户”如此,具备“入户抢劫”条件的案件将比比皆是;(2)虽然比(1)范围有所扩大,但是排除了在特殊情况下“宾馆房间”以及“值班宿舍”可以成为“户”的事实。笔者比较支持(3)的观点,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就上述场所的使用来说,成为几个同学单间的学生宿舍就是学生的“家”,这里是他们日常生活学习的地方,明显具有生活的特征;许多学校青年教师结婚后没有住房,很多利用学生宿舍长期作为家庭使用,自然位“户”之列;如笔者中学时代因为学校条件差,几十个人住的集体宿舍,自然因其已经具有“公共场所”之义,而作为“特殊”情况排除在“户”的含义之外;现在众多单位的保安长期将门卫室作为值班、生活共用,其当然具有“生活”的功能;在旅店宾馆客房内,旅客可以吃饭、睡觉、工作、学习,也可以为所欲为的袒露个人的隐私,有一种在“家”的安全感。深究有些人将上述场所排除在“户”的含义之外的原因主要是认为其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大,人们之间感情趋于冷漠,如在上述相对隔离场所发生入“室”抢劫,隔壁人员太多漠视不管,以致使受害人处于完全孤立无援的地步。如果称宾馆有保安人员保护而非与“世”隔绝,那还可以说还有110保护或者法律保护,但此类保护似乎还是相对遥远一些,保安、警察并不能完全保证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入户抢劫”并立即赶到现场。
为解决越来越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对“入户抢劫”做出了两个解释。2000年11月17日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中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但是司法实践中争论并未平息,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中对“户”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笔者认为,最新的司法解释采用了更务实、更有弹性的做法,因为很难预测将来还会碰到什么更新的司法问题,“一般”和“特殊”情况的规定,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多的办案酌量权。
由此可见,“户”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不论是城市豪华的住宅或乡村低矮的草舍,不论是牧民的住宅或者渔民生活使用的渔船,只要是为家庭生活使用的,都可以划入“户”的范畴;既然要具有生活的功能,笔者以为其间定要有家庭生活的器具,新交工的住宅,虽然在形式上具有“户”的特征,但是尚没有生活的功能,所以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户”。同时对“户”的所有权、居住时间和居住人员法律并没有特殊要求,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租用他人与否也在所不问,对居住长短、“家庭”成员的要求也没有限制。
(二)“住宅”约等于“户”
何谓“住宅”?在《现代汉语词典》中,“住”为长期居住或暂时休息(或居住、住宿);“宅”为房子、住所(为生活、休息的场所之意);住宅指规模较大的住房。“住宅” 是公民为居住目的而生活、休息的封闭空间,但法律上的“住宅”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而是一般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所展开的场所,其成立无须具备标准的建筑结构或持续性的占有等时空上的要件,它可以包括寄宿宿舍、下榻宾馆等其他与私人家屋具有同质的场所或空间。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尾页 2/5/5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元) 论“入户抢劫”与住宅安全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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