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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二)
本文ID:LW180138
论城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二)
3.政府的方向。指导有关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4.自律性监督的权利。行政监察机关。
50.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城管的权力来源
城管作为综合性执法机构,按照环境保护、工商、园林、规划等不同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执法工作。但是,城市行政机关的设立不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是根据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进行的。法律地位不明,无法律规定或预算。与城市管理和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机械地增加和分散,构成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基础和权力来源。这种权力是极度分散和不专业的,非常有利于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检查和监督。不难看出,行政执法权力的来源过于广泛,权力重叠,人员臃肿,相互诱导。监测其执行情况并不容易。
(六)城管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行政主体是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而存在的组织。组织作为行政主体,除了具有行政主体的特征外,还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组织要求:
1.设立行政机关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法定权限原则,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是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法定的授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资格和授权文件。
2.行政机关有法定的编制和人员
编制人员,是指通过设立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以财政支付工资为稳定收入来源,并经《公务员法》调整的人员。其具体规定受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3.政府有独立的预算
拥有独立的经费是行政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行政机关承担外部责任的必要条件。当然,行政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循无限节约的原则。
作为一个正规的执法机构,城管本应该有自己的办公资金,但事实上,城管没有自己的资金,或者他们很穷。除政府拨款和单位摊派外,其日常开支大部分来自罚款和没收城市管理人员的收入。
总之,无论从法律依据、人员配置、办公经费等方面来看,我国城市管理都没有足够的行政主体组织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城市管理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值得探讨。城市管理和执法的法律要求:
行政组织必须独立承担责任。作为一个法律主体,产生的次要义务违反其主要义务不仅要求违反者承担的成本回到愤愤不平的人,赔偿损失,但也警告违反者不违反法律,否则,它将承担造成的破坏的连锁后果任何好处。行政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行政工具能够承受不符合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
二、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公共职员
在国外,公共财产警察是一个与我国具有相似行政职能和职责的组织。
所谓公共财产警察,是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为了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和制止公共财产遭受天灾人祸,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它是作为一般警察职能的补充而设立的。要厘清公共财产警察权力的定义,首先要厘清两个概念:公共财产警察权力和警察权力。
(一)公物
1.概念
所谓公共财产,是指行政主体为执行公务所拥有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市政设施,由普通公民使用,或者由国家所有、共同所有、私人所有的特定的纯公益单位租用。
2.特点
直接服务于公众利益。
3.公物范围要件
(1)实体要求:包括两类:直接承担公共利益;直接适用于公法规则。(2)程序要素:行政主体将该财产作为公共财产进行正式处分,该财产确实投入使用。
4.相关概念的区分
与公共产品的区别。公共使用的私人物品实际上是公共财产,不是公法上的公共财产,不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这与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相似。这些物品是否可以供公众使用完全由个人决定,因此对公众利益来说是不可持续的。与不属于公法规范客体的金融财产的区别。这种性质通过价值交换实现其公益性,使其成为一种可以直接为公众服务的东西。因此,他不符合直接适用公法规则的要求。
5.作用
公共财产是公民生命权利的基础。公共财产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公共财产为人民平等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了物质保障。
(二)公物警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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