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692 论文字数:7131,页数:06
论正当防卫 [摘 要]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作了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是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该条文对正当防卫的有关制度规定不详,有必要对其深入的研究。本文参考了大量的文献将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成立的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以及特殊防卫的有关问题全面论述,并就正当防卫提出有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防卫过当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事由。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损害。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较量的集中体现。 那么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成立呢?我国刑法界对此问题争论不休,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归纳起来主要有:“四条件说”[参见高铭喧主编:《刑法论丛》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五条件说”,[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89页。]在这里,我同意“五条件说”,所以本文将以“五条件说”为据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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