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691 论文字数:6001,页数:06
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 根据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对我国《婚姻法》修改所增设了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该制度实践过程中在举证、精神损害赔偿及第三者的问题上存在颇多争议,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配偶、过错配偶、第三者 前言 由于近年来重婚、非法同居、通奸、姘居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现象日益严重,从而导致了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上述行为不但冲击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动摇了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根基,破坏了我国的社会风气、道德伦理,而且造成无过错配偶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为了维护我国的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对我国《婚姻法》进行修正时新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由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无过错配偶请求获取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计算标准及第三者承担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使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诸多争议,至今未有共识,令人无所适从;这不仅严重制约了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而且大大地违背了该制度的立法初衷和削弱了该制度对受害者的保护,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深入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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