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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摘 要]正当防卫的认定关键是准确地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包括目的、起因、时间、对象、强度。防卫过当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处罚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至于何种处罚,以具体案情作出合乎实际的恰当处理,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 [关键字]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防卫过当 防卫对象 防卫时间
一、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分析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案例一: 2007年7月10日,我们纳雍县董地乡政府接到群众举报,石关方向有车辆非法运输煤炭。该乡分管安全的副乡长卢林均接报后,带领安监站工作人员及派出所民警赶到石关,发现有一辆装满煤炭的农用运输车停在维南路上,车主不知去向。于是,卢林均安排安监站的林香华将车开回董地乡政府接受处理。在回乡政府途中,车辆在冷冲村岩洞口发生故障,安监站的工作人员找人看守该车辆后,回到乡政府。7月11日,该车驾驶员饶某到董地乡派出所打领条将车取走。事后,从11日到14日,饶某的姑爹李平却说车是他的,多次带人到卢林均和林香华住处要车。7月15日18时50分左右,李平带领五、六个人再次来到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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