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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一)回避制度的概述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上述人员的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是基本制度之一,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中注明了回避制度对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重要性,同时用整个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来具体介绍回避制度,可见回避制度作为四个基本制度之一的重要性。
(二)国内研究状况
目前,国内对回避制度的研究还是主要集中在回避的原因、回避适用对象以及回避方式等三个主要问题上。可以说,这三个问题是回避制度走向完善的基础,解决好这三个问题,回避制度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才能落实落细。
1.回避的法定原因。回避的法定原因是指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目前,我国回避制度的法定情形重要有以下三种: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不能充当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当事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通常与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感情联系,如允许其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故需要回避。根据《回避规定二》,所谓“近亲属”,包含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的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指审判人员等有关人员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人身利益。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这里的其他关系,是指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亲密、恩怨关系,例如同学、师生、同事等。当存在这类关系,并且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时候,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回避。
另外,根据《民诉法》第44条第2、3款的规定,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审判人员有此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民诉解释》对回避的事由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而这些法律条款的细化以及可操作性的强化都是我国法律不断进步、完善的证明。
2.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
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这里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厅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另外根据《回避规定二》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了可申请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回避外,亦有权申请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实行回避制度;检察人员有《民诉法》第4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参与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也适用回避制度的规定。
3.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时,主动要求不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
(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定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
(3)指定回避。即使怕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其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依职权决定其回避。《民诉解释》第46条对此种回避方法是做了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三)国外研究状况
回避制度,各国皆有之。对于其中的回避理由和回避适用对象,其实各国相差无几。在这里,主要想说一说各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方式,第一种是自行回避,即积极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主体主动申请退出审理活动的行为,如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39条规定,法官认为本人有回避之原因,或者依其内心意识认定自己应当回避,由其所属法院的院长指定另一法官替代之;第二种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如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法官依法不得执行职务时,或法官有不公正的可能时,可以申请其回避。对于第三种回避方式,各国称谓不同。在我国,我们将其称作“指令回避”。日本则称为“审判官的排除”制度,即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承办法官也没有主动要求回避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承办法官回避。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法条中也有相应的回避方式,台湾地区法律所称的“依职权决定回避”,即“法院或院长,如认推事有应自行回避之原因者,应依职权为回避之裁定。”
二、论文提纲
一、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概述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二)回避制度的历史渊源
二、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
(一)一个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二)回避制度对我国司法的重要价值
三、对于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反思
(一)现阶段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缺陷
(二)回避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我国民事诉讼回避制度困境原因
四、对完善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回避制度的立法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保障机制
五、结语
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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