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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管执法的程序依据(三)
本文ID:LW180139
论城管执法的程序依据(三)
我国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救济规定不是很完善,行政执法处罚等。法治、行政执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城市管理执法,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方式,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实际上并不是那么容易,城市管理执法常常不可避免地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在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方案还应完善相关的救济制度。如建立行政和解制度,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相应的行政赔偿制度。
(二)执法层面的建议
1.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
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招用城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务员招用和培训标准进行专业考试,招用和培训城市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招用临时工和行政助理。需要招聘临时工、行政助理的,应当对其进行上岗培训。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城市管理人员的执法意识,在执法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执法人员。
2.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追究
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问责制。当城管的执法人员违反强制执法过程,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他们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在民法或刑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对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加强城市行政机关问责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主管部门不负法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何让城市管理部门负起责任?我认为有两种问责制是非常可行的,一种是财产惩罚,另一种是行为惩罚,轻财产惩罚和重行为惩罚。具体来说,财产惩罚则是指对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处以罚款。行为处罚要求城市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或者要求城市行政机关对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
完善临时工和行政助理责任制。我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有大量的临时工、助理员等执法人员,没有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正式身份。更多的临时工和助理将加入违反执法程序的行列。因此,应加强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建议对其财产和行为进行处罚,同时公开道歉,发布限制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3.加强对城管强制执法的监督
促进公民监督。开放的公民监督渠道,被包括在城市管理执法的对口检查工作,并成立了一个特别通道为公民和社会监督,如具体规定、权威、时间,城管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照片,姓名,职位,邮局,负责的区域,向社会发布相关法律法规等,法律是城市管理执法的基础,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内部监督。首先,有必要加强城市管理监察人员的资格和执法培训,这就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机关严格限制执法人员的条件,当执法人员招聘,坚决拒绝雇佣那些不满足条件。其次,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考核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质量。最后,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人要严格追究责任。加强上级主管部门监督。首先,政策指导。上级主管机关应当向下级主管机关说明有关法律规定,并要求其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二是城管下级执法人员绝不姑息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此低水平的城市管理有它的担忧。因此,一些城管执法人员滥用法律,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结
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在城市管理法的执法监督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城市管理法的实施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往往受到行政诉讼框架的限制,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案件。但是,一些行政机关执行的案件,应当依照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审理。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监督,从立法层面上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和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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