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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免费论文(一)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免费论文(一)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的目的,这对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意义。正确理解和认定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和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值得社会共同关注。
关 键 词:交通肇事,法律,认定,交通肇事罪
论文类型:理论研究
目 录
摘 要…....................................................................................................1
关键词……………………………………………………...…………….1
前 言……………………………………………….….…………………2
一、正确理解犯罪构成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2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2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3
(三)犯罪的客体…………………………………………….……………5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5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组成部分………………7
(一)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忽视附带民事诉讼,搞重刑轻民,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7
(二)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视量刑情节…………….………….…..8
三、预防交通罪的发生……………………………10
参考文献…………………………………………………………..……13
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是我国比较常见的案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如何更好地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交通肇事罪作斗争,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目的,这对于保障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成果,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司法实践中所遇到几个问题略抒浅见。
一、正确理解犯罪构成是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基础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正确地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就必须研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依法对自己犯罪行为负责的人,没有犯罪主体就没有犯罪,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交通肇事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如果法人触犯了刑律,也只能由其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2)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严重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未满14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3)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具有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4)犯罪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驾驶员以及那些从事与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工作人员。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等。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犯罪主体基于什么心理状态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2、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这两种故意犯罪,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后果。希望危害后果发生的即为直接故意;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则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也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犯罪后果的发生。二是放任另一种犯罪结果的发生。
3、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自信能够避免的则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主体是否应该预见,应以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客观的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的职责要求等为根据。
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从社会危害性来看后者小于前者,但也必须依法追究。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所谓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状态而言,即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因此,必须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
另外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人以交通工具作为犯罪手段去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严重损坏的刑事案件,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他对可能发生的后果采取故意或者放任态度,则按故意犯罪来惩处;假如他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物,按故意杀人罪、伤害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假如他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或物,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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