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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免费论文(二)
论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免费论文(二)
(三)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具体的、客观的。例如人身安全和公私财物等是受到刑法保护的,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就成为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和物,而犯罪客体,其本质是体现着一种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构成犯罪时所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两类。
必要要件是指犯罪行为、犯罪后果和这两者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这是所有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不是每一种犯罪所必备的要件。只有《刑法》有明文规定时,才是该种的必要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认定是否犯罪的客观前提。
2、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损害。危害后果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没有危害后果,犯罪就不能成立。
3、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不依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合乎规律的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也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条件之一。
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手段。犯罪的时间、 地点和手段,一般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只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属于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选择要件对于确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正确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附带民事诉讼是审理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交通肇事罪,无论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都会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都会引起民事赔偿问题。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既是刑事案件中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又是一个在实践中常被忽视的问题。所以正确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对减小犯罪的影响是有重大意义的。
(一)在处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忽视附带民事诉讼,搞重刑轻民,有悖于法律的严肃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处理被害人请求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诉讼。它与刑事诉讼完全不同,之所以“附带”,是因为两者都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由此产生了两个危害的结果:一方面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并构成了犯罪;另一方面又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物质损失,构成了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之债,后者从属于前者。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违反了刑法和民法两个法律规范,处理亦相应采用两种方法:刑罚和赔偿。刑罚与赔偿二者既是互相联系,基于同一犯罪事实的,又是独立存在不能互相代替的两种处罚方式。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分不清二者的关系,误将二者混为一谈,互相代替。首先,在现实生活中,认为判了刑罚,就不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便可免除刑罚的封建法制民刑不分,以钱赎刑的旧法观点仍根深蒂固,它是放纵犯罪的思想根源。其次,将我国刑法“罪乃个人,不株连无辜”的原则去推用于民事性物质损失赔偿的观点,它是姑息犯罪的再生土壤。笔者认为,刑法中“不株连原则”泛指罪与罚具有个人性质,只能自负,别人不能代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而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其实质是损害赔偿之债适用民法及民诉法的原则,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当然,在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问题上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全部赔偿;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必将使本人和其家属的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则可根据情况酌予减小赔偿。但绝不是那种“打”(刑罚)了不罚,“罚”(经济赔偿)了不打以及所谓的“罪及个人,不株连无辜”的错误观点。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就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刑罚与赔偿又打又罚并用的原则。
(二)审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不能忽视量刑情节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别是交通运输事业的蓬勃发展,交通事故随之成为整个社会的一大公害,交通肇事罪案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上升,而且仍在不断上升。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的审判工作,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交通肇事罪案件的被告人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处缓刑的为数不少。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该罪系过失犯罪,实行缓刑一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该罪的法定刑期较短。据此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大量适用缓刑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地出现了。笔者认为,刑罚之所以具有威慑和警戒作用,关键在于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采取最严厉的强制手段,没有刑罚的这种威慑和警戒作用,犯罪分子和其他可能犯罪的人,就会把触犯刑律看作无所谓的事情,甚至敢于以身试法。就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来说,忽视其情节轻重多数判处缓刑,对情节恶劣罪行较重而处理过轻,就有失公允,放纵了罪犯。这种情况长期下去,往往在人们心目中形成一个错觉,交通肇事反正也不是故意的,处罚也不会严格,从而造成对工作的疏忽和对法律的怠慢。因此,必须以准确掌握缓刑条件为前提,不宜提倡任意地无限制地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二000年十一月十五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司法机关对交通肇事罪的审理已经重视量刑情节,对该罪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量刑普遍畸轻的问题予以了纠正。
总之,研究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处理,正确地理解该犯罪构成和对该罪准确定罪量刑,有助于用法律手段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繁荣,以保障小康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预防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我们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交通法制,规范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行为,法律条文是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为了适应道路交通的变化,要建立和完善种类比较齐全的交通法规体系,包括:道路管理、车辆管理、交通管理、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努力加强宣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队伍的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增加交通警察的数量,另一方面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现有交通警察的综合素质,使交通警察队伍实现专业化、正规化。对各单位、各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队伍,也要不断充实和提高,使其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规范道路交通流量,可以使道路交通的宏观控制更趋合理。它不但可以合理使用道路,疏散主要干线的交通流量,还可以对交通流量实行空间分离、时间分离、减少冲突点,有利于交通安全指挥疏导,是防止车辆行驶冲突,减少肇事的重要环节。微观控制越科学合理,城市交通就越能安全畅通。交通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交通违章和交通肇事是成正比关系的。所以纠正和取缔交通违章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主要面,特别是对那些易于发生交通肇事的违章。如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超速行使、强行超车、骑车抢行、猛拐、行人不走人行通道等。要有违必纠,当罚则罚,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3.加强驾驶员管理,包括大力发展驾驶学校和教练场,使司机培训正常化,严格驾驶员的考核和年度审验,不断提高驾驶员的素质,要采用扣分制度,使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和事故的发生,提高汽车的安全性能,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尽量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4.向机动车驾驶人员推荐一些好的行车习惯及驾驶技巧,尤其是恶劣天气的行车技巧。如:冰雪、雨雾、风沙天气的行车技巧等等。恶劣天气时,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与晴天大不一样,驾驶员要善于观察和掌握不同天气时道路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行为特点,保持良好心理状态,严格控制车速,灵活、正确使用车辆附件,避免盲目或莽撞行车。
5.不断改善道路的线型,改造路面,提高道路等级并完善交通安全设施,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创造条件。
6.在交通管理中,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特别要依靠各部门的负责人,加强部门内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安全意识落实到每一个交通参与者;提高广大群众和全体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7.根据目前因抢救不当和不及时,造成伤者残疾,死亡比较严重的状况,要建立急救业务培训体制,在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中普及(交通事故)伤者急救知识。培养急救专业医生,保证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7.根据目前因抢救不当和不及时,造成伤者残疾,死亡比较严重的状况,要建立急救业务培训体制,在广大群众和驾驶员中普及(交通事故)伤者急救知识。培养急救专业医生,保证交通事故的伤者得到及时的抢救,不断提高急救水平。
8.开展交通肇事学科的研究,不断探索交通事故的成因,预防方法和手段,努力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①徐发文:《交通肇事罪研究》
②林维:《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③黄祥青:《浅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4期;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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