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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以秦火火案件为中心讨论
本文ID:LW212331
(字数:7712)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以秦火火案件为中心讨论
XCLW150272 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以秦火火案件为中心讨论
内容摘要4
引言5
1 相关的概念概述5
1.1谣言5
1.2网络谣言6
1.3网络谣言的危害6
2 案例分析7
2.1案例简介7
2.2案件争议焦点7
2.3案例评述8
2.3.1关于编造、散布非首发的虚假信息的问题8
2.3.2关于被告人秦志晖主观是否存在故意的问题8
2.3.3关于诽谤罪是否适用公诉程序的问题9
2.3.4关于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是否足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问题9
2.3.5关于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是否可以实行数罪并罚的问题10
3 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完善的思考10
3.1 制定《网络谣言管理条例》10
3.2完善网络谣言行政侵权救济制度10
3.3确立网络谣言行政法规制的基本原则11
3.4建立网络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机构11
4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内 容 摘 要
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广、社会危害程度大等特点。从客观主义解释立场看,刑法规范中的“公共场所”具备开放性、公共性、人员聚集性等特点,网络空间同样具备这些特点,是信息时代人们共享、共用的场所,本质上属于刑法上的“公共场所”,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当然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本文通过秦火火这一案例以论述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则,“秦火火”网络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都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就诽谤罪而言,“秦火火”的网络造谣行为的主观心理是出于故意,其有着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属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而论,本案中的网络耳境应被定义为公共场所,且“秦火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立法应当完善,将网络诽谤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归入公诉罪较为妥当。对“虚假信息”应做明确界定。
关键词: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秦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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