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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本文ID:LW211737
(字数:8146)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XCLW142347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
引言 婚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 ……………………………………1
第一章 婚姻自由……………………………………………………1
一、婚姻自由的涵义………………………………………………1
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2
三、婚姻自由的法律限制…………………………………………2
第二章 男女平等 ……………………………………………………4
一、男女平等的时代背景 …………………………………………4
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4
三、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现 …………………………………………5
第三章 关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思考 …………………………7
一、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思考 ……………………………………7
二、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思考 …………………………………8
第四章:结语 ………………………………………………………9
内 容 摘 要
《婚姻法》作为我国的一部公法,其基本立法原则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从立法的层面上看,包括婚姻的成立、身份关系、财产关系、权利与义务、解除婚姻,从道德层面上看包括相互之间的忠诚、尊重,人格自由、平等。本文从婚姻法的两个基本原则入手,论述了婚姻自由的基本涵义、基本原则、法律限制,男女平等的背景、基本原则、法律体现,并由此提出了在婚姻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阐述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希望能在婚姻法制的实践中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婚姻法 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 思考
关于我国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思考2001年第2期82页
到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妇女的实际行动,实现妇女真正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受与男子同等的权利。
2、基本原则
①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②夫妻双方在结婚和离婚上的权利与义务平等;
③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④夫妻双方都有各自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⑤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⑥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和赡养长辈的权利义务平等;
3、主要体现
⑴婚姻自由平等。男女平等贯彻于婚姻自由始终,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双方,对婚姻关系有着自己的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完全自愿”不但是基于人格、自由、尊严的要求,更是排除因经济所迫的“自愿”。《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亲自”,就减少了父母包办、买卖婚姻和胁迫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机关或法院撤销该婚姻,这就赋予当事人对婚姻的选择,体现对当事人自由的尊重。《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体现了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以照顾经济地位相对薄弱的妇女权益为原则,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⑵权利义务平等。《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意味着男女双方结婚后拥有平等决定住所的权利。《婚姻法》第十四、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姓氏自由这是涉及到个人的人格自由,同样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婚姻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扶养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夫妻平等履行义务,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
⑶财产平等拥有、继承。《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说明,在财产的处理上夫妻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对婚前、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同样,在继承权方面,明确规定,凡是适用于男性的继承权位,同样适用于女性。
三、关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几点思考
(一)关于婚姻自由
1、婚姻自由中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时代在进步,传统的婚姻观念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闪婚闪离的现象日益突出,成为影响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闪婚闪离符合婚姻的基本规律吗?
新闻中曾报道一对夫妻结婚后一年半内离婚6次复婚6次,这事可能您以为是笑谈,但它是真的。现代社会,生活的节奏的加强,年轻人对感情的投入也开始讲究效率,婚姻在年轻人的眼里不在是套路,合则聚、分则离,闪婚虽然快捷,但留下了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高的后患,同时产生了财产分割、子女扶养、老人赡养等一系列的问题,这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初衷。离婚成本低使一些当事人逃避婚姻义务又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精心经营婚姻、全心投入一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被剥夺又无法得到合理赔偿或补偿,直接导致婚姻道德的失范和社会的严重不公。③婚姻以爱情为基石,爱需要双方深入的了解,缺乏了解的爱情对婚姻来说无疑是家庭不和谐的因素,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将会使家庭婚姻卷入缺乏理性的漩涡中,婚姻的成功和稳定,需要感性和理性的双轨发展,爱情婚姻的列车才能平稳行驶,闪婚闪离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基本规律。
2、婚姻自由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不需要道德自律?
婚姻自由从立法的层面看,存在着其合法性、公正性,从立法的层面看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婚姻中男女的权利与义务,婚姻中的人身关系(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婚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等受到一定的约束与限制,但在现实生活中,诸多因素对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有明显的影响,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律层面对婚姻的自主权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禁止重婚、无效婚姻、婚前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等。但有法律规定并不意味不要公众道德自律,婚姻双方从登记结婚的那一刻起,对社会其他个体做出的退出择偶竞争和遵守一夫一妻制关系(这种关系包括性的唯一享有权,经济的优先互助支持权等)的承诺,同时要求社会其他人对这种关系尊重和保护,使其婚姻关系不受到破坏,这就是道德自律。结婚自由其隐含的道德条件是遵守婚姻制度规定的秩序和违反秩序所承担的责任,离婚自由就要承担破坏婚姻关系所受的惩罚。所以作为婚姻主体必须在相互的尊重、承诺、诚信、责任之中加强道德自律,而道德自律、婚姻家庭的稳固更需要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 3、《婚姻法》中强调结婚完全由双方“自愿”,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天价彩礼”的问题,这是否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婚姻的缔结是以爱情为基础,并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加,缔结婚姻的物质基础成了婚姻关系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天价彩礼”让婚姻缔结成为家庭经济的一项沉重负担,特别是农村落后地区“娶媳妇难”成为一个社会性地问题,民生问题,“天价彩礼”变相成为一种买卖婚姻,违反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中虽然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法律并没有对“买卖婚姻”的形式作具体说明,“索取财物”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完善细化法律,便于其执行,发挥其制度对“天价彩礼”的真正约束。
4、在婚姻多元化的今天,“试婚”“合同夫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等现象,是否是婚姻自由进步的标志?
人类历史上的婚姻形式多种多样,而“试婚”“合同夫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等婚姻形式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尽管这些有悖于传统习俗的关系让世人侧目,但却成为社会瞩目的热点。婚姻不是儿戏,它不仅是两个人的个体问题,更需要法律的认同和保护,男女爱情的最后归宿是正式结婚及对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忠诚,而“试婚”“合同夫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等现象则是对现行法律的否定,对婚姻制度造成破坏。“试婚”“合同夫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最终的受害者是妇女,其衍生出的名誉权、财产分割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将成为影响社会家庭和谐的一个重要的不稳定因素。婚姻自由也只是相对的,“试婚”“合同夫妻”“未婚同居”“非法同居”这些所谓的婚姻“自由”需要婚姻主体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担负起基本道义责任。
(二)关于男女平等
1、婚姻关系中,妇女的人格自由、独立是不是真正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障?
中国长期的封建制度中残留的“男主外、女主内”、“无才便是德”等腐朽思想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直到今天,我们仍然要为破除夫权和家长制而努力,在现行的婚姻中,有的丈夫不能平等地对待妻子,对妻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妻子在家庭中存在着自卑感,不能打破对丈夫的依赖思想,特别是经济上的依赖感,使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失去了独立的人格、自由。在现行的法律中,虽然对家庭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家庭暴力、家庭冷暴力等)存在着诉讼、治安处罚、离婚、赔偿等法律手段,但妇女真正摆脱种种限制和家庭暴力的威胁非常困难。妇女真正在政治上享有平等权,经济上享受同工同酬、文化上享受同等的教育权,家庭地位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摆脱对男方的依赖,才能真正实现其在家庭生活中的人格自由和人格独立。
2、《婚姻法》中,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是不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行法律中对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却语焉不详,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夫妻一方大量挥霍公共财产,虐待遗弃另一方的现象,夫妻另一方基于分割财产的正常要求用于保障自己及家庭及其个人的正常生活权利,在法律上没有依据,现行法律中,只有通过诉讼离婚才能分割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从平等的角度看家庭成员之间对财产的支配权存在着不平等性,为防止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益得到保障,有必要建立相关的法律财产制度,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经济权益,防止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恶意举债或转移财产,从而导致另一方在离婚时蒙受经济上的损失。现行法律中抽象的规定无法解决实际中出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财产平等权,特别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
3、《婚姻法》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当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夫妻双方如何平等清偿个人债务?
现行生活中,离婚双方可能存在着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也可能存在着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债务得不到清偿时,夫妻双方偿还债务的规则在现行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其配套制度存在着缺失。在婚姻存续之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参考其他国家的法律应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以个人的财产给予清偿,但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存在着恶意举债,不在此限。从各国的立法精神看,除日常家事代理所产生的债务外,多以是否存在举债的合作区分其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这彰显了夫妻双方人格相互独立平等的时代精神,合乎法理、情理。
4、《婚姻法》中,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对于保障妇女继承权难于操作?
对于配偶死亡,另一方是否对家庭用品、住房享有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使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要求分割住房、家庭用品,配偶可能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通常而言,夫妻一方对他方均有较大的贡献,相互所尽的扶养义务均多余其他继承人,而且,生存一方还要继续承担积累家庭财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假如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剥夺配偶的继承权尤其是妇女的继承权,显然不公。参考其他国家的继承法,住房权所有继承人共有,配偶具有居住权,直至死亡,才有继承人继承,这样才能保障丧偶的配偶尤其是老年妇女的居住权。所以,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应该完善对继承权的规定,切实保障维护夫妻双方,尤其是妇女的权益,以确保实现真正地平等。
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修订、完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婚姻法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保障已经作为立法基准,整个法律体系也包含着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希望广大法律研究者能继续研究,使现有的法律法规能更加准确、详尽、具体,与具体的社会实践更接近,确保婚姻法规原则的准确性、严密性和操作性,增强规范的硬约束力,提高婚姻法适应安全的有效价值。
参 考 文 献
①陈小勇:《论离婚自由的矛盾及解决办法》载《宿州学院学报》
②《婚姻中的彩礼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③《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硕士毕业论文
④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⑤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⑥薛宁兰、金玉珍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⑦曾婧:《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中国民商法律网://.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6696。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宪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体现了婚姻家庭法作为公法的本质。婚姻自由从立法的层面看,包括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婚姻的效力(包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从道德的层面看,包括夫妻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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