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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本文ID:LW211736
(字数:8564)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XCLW141893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问题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组织问题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其他问题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一)加快立法步骤,确立其地位与形式
(二)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
(三)建立完整合理的组织体制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措施
(五)为特定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四、案例分析
五、结语
内 容 摘 要
我国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还不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在立法、组织、财政保障以及推行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包括加快立法步骤,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建立完整合理的组织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措施以及为特定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以期达到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
关键字:社区矫正制度 问题 建议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管理、监督和教育,使其更好的融入社会,达到再社会化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人们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不足,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不够成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广。本文拟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行的制度在工作中表现出的问题和不足,做出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注重整合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人文关怀,坚持做到了“三不三多”,即不嫌弃、不歧视、不纠缠旧账,思想上多交流、生活上多关心、就业上多帮扶;基层司法所针对部分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情况,联合社区积极开展对点帮扶活动,在共同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努力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使矫正对象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
我国社区矫正实践对于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和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方面达到预期效果并积累了很多的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问题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位阶都较低,且内容上较为分散、极不统一,存在着很多制约社区矫正进一步发展的规定和相当大的法律空白;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由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滞后,导致没有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其具体体现在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中执行主体与法律地位不相符,目前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刑罚执行权力。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无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作保障。我国现行刑法和监狱法规定,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针对的五类对象执行主体为公安机关。而实际工作中矫正具体工作主要集中于县级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既无相关法律规定,更无可以为行使职权进行保障的强制措施。甚至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工作者为开展好工作依靠个人的社会资源与相关关系。二是职责与权力不统一,公安机关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的任务尚不堪重负,基本没有更多的精力去执行社区矫正任务,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体”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也就没有对不服从管教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置的强制权。
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便不能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不能明确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执法身份,不能尽快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不能保证社区矫正获得充足的人力资源和资金保障。总之,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难以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组织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纪律性要求都很强的工作。如果没有良好的工作机制,没有一支强有力的司法行政队伍,没有专门的、专业的工作人员就很难达到既定的,预想的效果,很难实现有效改造罪犯的目的。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保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依法顺利进行。因此。设立社区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和工作机构是开展好这项工作的先决条件。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专门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制的机构,承担职能的公安机关因为维护治安职能繁重,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监管不力、脱管失控的现象。
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落在了三支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监狱、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之初,从中央到地方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督促。但在实际过程中由于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均属非常设机构,而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是矫正、教育人的工作,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
。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健全和提高社区矫正机构规格,配备人员,赋予职能职责,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在于司法行政系统,社区矫正工作工作量大,任务重,仅仅依靠司法行政人员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利用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监督者的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日常工作和生活进行管理,对他们进行心理疏导,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三)社区矫正制度的其他问题
1、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问题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我国司法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有相应的财力来保障其工作顺利进行,但实际上普遍出现财力吃紧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欠发达的地区,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原来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考察,现在这项工作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但原先国家拨付给公安机关的经费却没有相应的转移到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基本上由地方财政临时拨付和司法行政机关自筹,这点经费对于责任大、任务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来说是显然不够的。 社区矫正经费投入渠道并非像监狱一样直接由国家财政划拨,而是通过地方财政投入的形式加以解决,加之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的随意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在客观上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2、在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的问题
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城市开展,总体看农村与城市在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如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扶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的发展,则会使这种差距进一步拉大,使刑事执行的统一性、公正性受到损害,而一旦社区矫正的公正基础受到动摇,其生命力就会走向枯竭。因此,如何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社区矫正,是我国社区矫正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对城市外来人口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出现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流动人口对促进流入地的经济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比较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流动人口群体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群体,有着较高的犯罪率,有着很多社会原因,如面临的巨大的生存压力,一定范围存在的社会歧视现象、权利易受侵犯而救济途径不畅等。对于此类弱势群体犯罪,有必要给予适当的宽容,对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应当尽可能放到社会上改造。但目前不少地区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却把这类群体排除在社区矫正体系之外。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新的理念,在重刑观念根深蒂固的中国,它的引进和试点必然对一些传统的观念产生强大的冲击力,在中国必然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社区矫正工作推行以来,国家和有关省份虽然作了一些宣传,然而并未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很多群众根本不了解什么叫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不了解社区矫正为何物。 以上这些存在的问题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向前发展,只有认真进行研究,才能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它应有的效能。
(一)加快立法步伐,确立其地位与形式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与剥夺公民自由的刑罚方法和措施以及执行活动的规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才能承担,只能在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中才能规定,以体现法治精神和充分保障公民的人权要求。因此,社区矫正的立法必须通过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重新修改、补充乃至建立专门法律才能实现。
第一步:修改刑法和刑诉法。目前,刑法、刑事诉讼法已开始了新一轮重新修改的立法程序。因此,要抓住这个契机,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缺失问题。第二步: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修改刑法和刑诉法后,社区矫正也就有了法律的保障。但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仅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以专门法对社区矫正予以规范
。因此,笔者建议,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执法主体、适用对象和条件、日常监督管理措施、矫正机关的组织机构、矫正机关和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奖惩制度、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
(二)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主体
基于基层执法现实,经过前一段时间的实践,从基层司法所人员力量、执法力度、执法效果等方面考虑,目前,由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不适宜的,也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明确以公安派出所为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司法所辅助,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是因为,从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司法体系实际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公安机关人员警力、治安监控力、执法强制力等的无可替代优势,实现对监外执行人员有效的,强有力的严格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的监外考察监管秩序,同时,发挥基层司法人员贴近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特点,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从而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符合实际、系统完备、工作高效的法律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顺利、有序进行。
(三)建立完整合理的组织体制
科学设置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应形成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其总体格局应是“政法委统一指导,司法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政法部门协作配合,多个单位积极参与,司法所具体执行,监狱派驻警察协助”的模式。
1、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司法行政、公安、检察、法院、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和团体组成,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刑罚执行和公正执法需要各政法部门的参与,对执行对象提供有力帮助、给予指导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大力协助,对执行对象的教育需要一批热心矫治事业、有丰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社会志愿者的加盟,甚至还不能忽视矫正对象家属和亲友的作用。因此,成立领导小组非常必要。凡涉及本地社区矫正的发展规划、重要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等重要问题,都要由领导小组乃至当地党委政府讨论决定。
2、在司法部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与监狱管理局并列
作为职能部门,该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并取消公安机关作为非监禁刑和监禁社会执行的执行主体资格。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在各省司法厅(局)和市、县司法局内分别设立相应的社区矫正职能机构组织和管理本辖区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职业队伍,各级机构应确定编制、确定岗位、确定任职条件。待时机成熟时,应建立专职矫正执行官制度,欲成为矫正执行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为利于和级别较高的公、检、法开展工作,根据其刑罚执行的特殊性,可借鉴省级监狱管理部门的经验,行政级别应相应提高,即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副厅级,市、县分别为副处级和副科极。
3、充分发挥司法所的作用,赋予其刑罚执行权
为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资源,发挥司法所的作用,应赋予司法所刑罚执行权,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司法所在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等方面具有较好的管理经验,能够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为了加强社区矫正的工作,司法所的行政级别应同许多地方的公安派出所一样,相应提升一级。司法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办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具体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起相应的教育制度,对矫正对象适时进行谈话教育,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及生活等方面困难。
4、建立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专职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因此,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加强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建设。社区服务执行队伍应该由国家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工组成。其中,各级社区矫正机构都应该明确规定其编制、岗位以及任职条件,并且应当制定包括专业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社工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和职权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对于专业工作人员,应当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员。这些人员不必完全重新录用新人,可以在现有的司法行政、监狱、劳动教养等机构内进行调整与组合,实行岗位分流,不足的部分再面向社会招聘。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在当地社区招募或者雇佣志愿者,协助专业工作人员管理、教育、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胜任这项工作的身体及时间条件。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措施
社区矫正属于国家刑罚执行工作,应当有正常的经费保障体制和可靠的工作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社区矫正的优势是能降低国家监禁的成本,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高矫正质量,但因认识、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导致社区矫正经费短缺,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所以,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应转变观念,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将该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保障,并通过制度创新,就能够以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建立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不仅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而且合理地配置了资源、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增强了刑罚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五)为特定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
1、依靠基层组织完成对农村地区的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在农村地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其矫正工作要依靠基层,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居)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的必然要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整合社区资源,推进农村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社区功能,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使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2、对城市外来人口的社区矫正不应以户籍为界限
就城市外来人口的社区矫正,以户籍为界限,对常居城市的外来人口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做法,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同时,这种事实上的法律适用不公,可能会加剧社会对立,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通过规范量刑、健全配套制度等途径,保障外来人口犯罪人平等地获得社区矫正的处遇。对于那些被判社区矫正措施后,适宜回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的,可以遣送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居住地服刑;对于不便遣送原籍服刑,而在所在城市又居无定所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将其安置在特定的场所居住,在为其提供生活帮助的同时,便于对其进行监督和矫正。为此,可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中途之家”的做法。
四、案例分析
2011年柳林县留誉镇司法所接收了一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司法所如何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典型案例报告如下:
(一)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杨XX,男,汉族,1994年2月4日出生,初中,住柳林县留誉镇柳家沟村,因抢劫罪于2009年8月15日,采取杨XX与刘XX二人殴打等手段抢走韩XX现金37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罚金500元。
(二)矫正工作措施到位
司法所是2011年1月20日接收杨XX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由于杨XX系未成年人犯罪,为此,在按照正常的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中,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制定了矫正工作帮教措施,成立了以派出所、司法所、矫正帮扶小组,组织对杨XX本人的法制教育、公益性劳动、送温暖、扶就业等活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果。
失足青少年,尤其是那些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被判刑后,他们对今后的生活、心理压力造成了极大的负担,同时也给矫正和帮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矫正工作人员对症下药,对于这类群体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进行思想上的疏导,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使其能够得到就业,让其生活有保障,心理无压力。
(三)采取的措施
1、定期走访 调整策略
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居民楼院等,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法。每逢过年、过节、过生日,都会对其全家进行看望、关心。
2、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失足青年在接受矫正中,最困难的就是就业难的问题,大多数单位都不愿意接纳这类人群来参加工作,导致这类群体失去信心。社区通过关系与联盛公司联系,终于帮助张XX找到了一份服务生工作,有了工作和收入,杨XX的思想稳定了,并且能够随时了解他的表现情况,掌握他的动向。
3、矫正时期其他保障
在司法所及各方力量的不懈努力下,杨XX能够悔过自新,不断接受管理和教育,愿意回归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在这个时候更应该做好其他保障工作,做好矫正对象家属的思想疏通工作,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帮教,发挥社区志愿者的作用,鼓励他们积极协助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尤其注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广泛动员和吸收有志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的法律工作者、社区党员、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干部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形成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建立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协同派出所、关工委、社区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通过共同努力,杨XX在一年多的监外执行改造中,表现突出,没有发生重新犯罪问题,在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总结并取得了经验,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树立了典范。
五、结论
开展社区矫正,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好坏,矫正对象期满走向社会之后是否真正认罪伏法以及是否重新违法犯罪,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目前,要解决制约我国社区矫正顺利发展的法律问题,仅仅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的重要作用,认真研究解决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使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李丹媚,《论我国的社区矫正》[J],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1期;
[2]樊凤林,《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1页;
[3]吴宗宪,《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5]张金武,《对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情况的分析与建议》,《中国司法》,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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