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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二)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探究(二)
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证据制度具有共同规则,如证据的范围、属性等,但由于三种诉讼解决争端的性质不同,决定了在证据制度方面除了共性之外还有个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存在特殊性。
由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用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因而行政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主要是复查性证据。所谓复查性是指对已经使用过(行政程序)的证据进行新一轮的审查,以查明是否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况。这也是对行政诉讼证据复审性这一特点的反映。二是行政诉讼证据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一特点是由行政证据具有技术性与专业性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院在审查证据时的一些准则。例如,法院审查的证据是被告的技术专长,法院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进行全面有效的审查。因此在这些证据问题上,法院往往会尊重行政机关的独断判断权。三是与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相比多出了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为了适应行政审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首先,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次,现场笔录的制作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性。再次,现场笔录是在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制作的。
2、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有特殊性。
行政诉讼证明对象包括:
⑴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这类证明对象是诉讼审理的核心所在,具体包括以下几点:①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事实。②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行政行为或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实。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的事实。
⑵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根据。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诉讼程序中,规范性文件的存在及合法性便成为证明对象。这类证明对象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事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否合格;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效力情况。
⑶行政诉讼程序性事实。具体包括:有关当事人资格的事实、有关管辖的事实、有关诉讼期间的事实、有关回避的事实,等等。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在我国现阶段的合理分配
事实上,仅仅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仅仅由原告、第三人承担举证责任都是有局限性的。“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法律制度最为必要的和最为值得追求的内容。”本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进行了初步探究,得出以下思路: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应该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
1.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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