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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开题报告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开题报告
浅析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运用实践--开题报告
一、文献综述
2012年0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众所周知,证据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在刑诉法中,证据制度是其中的基本制度,而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且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刑事诉讼案件的定案具有关键性的影响。[2]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修改内容包括证据定义与分类、证据标准、证明责任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侦查、起诉、审查等各项刑事诉讼活动,均是围绕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展开。证据既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
证据的定义
原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新刑诉法第五章证据第48条证据的定义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从“事实”到“材料”,从“一切”到“可以用于”,说明新法更注重证据的法律事实、相关性和合法性。
证据的分类调整
新刑诉法把过去七种刑事证据修改为八种。即把物证、书证分为两个证据种类加以规定。
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之一,对其的采信也应经由法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其也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还应接受程序的检视,与其他的证据一起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最终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4]
赋予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证据地位。
增加了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四大特征:存储内容的海量性、形态的易变性、变动的可察觉性以及内容的难以直接感知性。电子数据的以上特征对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首先,在搜查、扣押之前,侦查机关必须申请司法机关签发令状;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无论是对电子设备的搜查、扣押还是此后对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进一步搜查,都必须受到令状原则有关合理根据和特定性要求的约束。其次,侦查机关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之后,必须允许辩护方对被搜查、扣押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审查和复制,从而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保护辩护方的合法权利。另外,为保障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原始性,还必须建立严密的证据保管链制度。[5]
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了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地位,即只要具备了主体合法、证据形式合法、取证方法和程序合法这三个条件,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对应当保密的证据增加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些都是保护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的有力捍卫。刑诉法的此次修改,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有效约束、规范了国家刑事司法权力的运行,并赋予很充分尊重诉讼参与人广泛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6]
(二)证明责任强化原则
新刑诉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作出这一规定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控方的诉讼地位。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的举证责任的基本要求:应当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应当提出合法证据的责任;应当面向被告人和法庭提出证据的责任;提出的证据应当达到定罪证明标准的责任。并专门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作出否定性回答,对法院及法官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也作出扼要回应。[7]
确立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新诉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且对与此相关的第一百一十八条既保留“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又增加规定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这些条款衔接的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项。我国已签署该公约,宪法2004年也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原则,所以新刑讼法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另外,这也是对公民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保护,这是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确立的。[8]沉默权的存在,使得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诱供等权利有所依靠,反映现代刑事司法的公正、文明的基本追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有直接冲突,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确立,消除了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思想基础、利益基础、制度基础、逻辑基础和现实基础。[9]
解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刑事证明标准是指刑事诉讼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需达到的程度。刑事证明标准是关乎整个公诉格局的重大问题,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意义重大。现行刑事诉讼法引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刑事证明标准的一部分,是刑事证明标准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10]
建立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
二、论文提纲
引言:
一、选题的目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证据的定义、种类
(二)证明责任
(三)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保障合法权利
(四)证明标准
(五)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制度
三、案例分析
(一)陈满案
(二)许仁凤案
(三)聂树斌案
四、结语
三、参考文献
著作:
[1]张舒.刑事和解基本问题研究.[D]
[2]赵国华.新《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制度的完善与修改.[J].《法治博览(中旬
刊)》.2013年05期
[3]王宇.我国证据制度实践运行情况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D]
[4]石东洋.刘新秀.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J].《法治论坛》2013年04期
[5]陈永生.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J].《现代法学》2014年05期
[6]杨建玲.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里程碑式的进步.[C].《第八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2-11-21
[7]顾永忠.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举证责任的突破、误区及理论根基.[J].《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02期
[8]张高文、朱鸿沉.沉默权与我国侦查制度改革.[J].《江西社会科学》.2007(4)
[9]宋寒松.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对防治腐败的启示.[J].《中国法学》2013年06期
[10]管海新.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D]201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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