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731 论文字数:8673,页数:07
试论我国物权法确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试论我国物权法确立间接占有制度的必要性 【内容提要】: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占有的讨论还未尽深入,但值得庆幸的是,已经开始有学者将注意点转到了这一方面,这对于物权法的完善有重大意义。本文旨在对占有的基本理论问题做一个梳理,对占有的性质究竟是事实还是权利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自己的见解;并对由此引发出的相关的间接占有制度确立的必要性进行阐述。 【关键词】:占有 占有的性质 间接占有 一、一则案例 2001年10月,吉林省长春市居民王法因感情不和与妻子刘秋菊离婚。离婚后,王法仍居住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居住的房屋里。11月,刘秋菊的母亲高欣以此房屋所有权归她为由,要求王法赶快搬出。王法认为房屋是他掏钱购买的,自己没有侵权,对高欣不理不睬,同时又将房屋的钥匙全部更换。12月,高欣生病住院,病好后到乡下女儿家里去调养,没有再去找王法,也没有起诉。2002年1月,王法外出学习1个月,回来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高欣的一个在长春做买卖的远房亲戚高明占据。王法要求高明搬出房屋,高明则认为,房屋本来就不是王法的,王法无权要求其搬出。于是,王法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争讼房屋是1998年高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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