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725 论文字数:7885,页数:06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 要] 婚姻立法的发展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婚姻法》的颁布、修订和日臻完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表现了我国政府对婚姻立法方面的重视与进步,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反映了立法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在逐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 文章试就无效婚姻的含义、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宣告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做了一定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在婚姻法中设置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无疑是正确的,也是我国婚姻法在立法理论上的具大进步。 [关键词]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的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2003年12月2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无效婚姻并不成为婚姻,也不是婚姻的一个单独种类,仅是一种救济制度。无效婚姻制度是调整因违法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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