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716 论文字数:9707,页数:10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是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政府采购之实践经验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宏观背景下出台的。政府采购行为在法律形式上大都采用合同形式。由于采购人的“强势”行政权力——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我国《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的单方解除权也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文章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切入点,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并指出单方解除的程序、条件,处理解除的机关等方面的不足,并对不足之处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单方解除权;缺陷
引 言 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为这些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我国从1996年才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政府采购改革试点。经过十年的改革实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1999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约130亿元,2000年约328亿元,2001年约653亿元,2002年突破1000亿元,连续三年成倍增长。2003年保持增长势头,达1500亿元,2004年突破2000亿元,2005年达2500亿元。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与范围的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逐步增加,而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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