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324 论文字数:5356,页数:04
浅析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是于1861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的一种责任制度,我国在《民法通则》及新合同法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本文主要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较为详尽的剖析,对其理论基础,特点、构成条件、表现形式、赔偿范围等一一进行研讨。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 诚实信用 先契约义务 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一方或双方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并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被撤消,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害。 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作出承诺。要约发出之后,承诺作出之前,合同当事人必然要进行磋商。在磋商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如果当事人不把这种义务视为义务,任由自己的意志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害人如果运用侵权行为责任理论来寻求救济,则可能由于侵权行为的成立条件较为严格而难以达到目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促成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一方面促使人们在市场中大胆寻求交易伙伴,一旦遭受损害可以以缔约过失责任寻求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提醒人们在从事交易准备活动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诚实地对待缔约相对人,否则,因为自己的过错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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