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149 论文字数:5670,页数:0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构成要件,赔偿主体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无过错请求赔偿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离婚 损害赔偿 赔偿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赔偿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的《法国民法典》中,我国的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法案中确立的,其中最大的举措是将“赔偿”引入法条,用以强化了婚姻法精神,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赋予当事人明确的可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深刻的意义,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使离婚中的无过错方借此得到救济和保护,起到了扶善抑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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