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摘要 1 一、引言 1 二、聚众斗殴案件的基本特点 2 (一)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涉案人数众多 2 (二)涉案人多呈现“两低一无”的特点 2 (三)外地人员较多 2 (四)再次犯罪的人员所占比例较大 2 (五)持械暴力斗殴 2 (六)公共场所斗殴 2 (七)与其它违法犯罪交织特征明显 3 三、聚众斗殴的犯罪原因 3 (一)直接原因 3 (二)主要原因 3 (三)“三观”扭曲,崇尚以暴力解决问题来出人头地 4 (四)社会文化原因 4 四、减少和预防聚众斗殴犯罪的措施 4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4 (二)宽严相济、打击与教育相结合 5 (三)加大对社会软环境的整治工作 5 (四)进一步落实对重点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5 (五)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心理疏导 5 (六)公民应加强自律,克制冲动情绪 5 五、结束语 6 参考文献 7
一、引言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指挥多人进行殴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简单说来就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为常见多发性刑事犯罪,特点是参与人数众多、暴力特征明显、社会危害性大,如不能有效打击与预防必将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和谐。聚众斗殴行为不仅造成参与斗殴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祸及无辜群众,同时在社会心理上,引起广大群众的恐惧、不安乃至愤恨、厌恶,伤害人们朴素的道德情感。所以说,聚众斗殴不仅给参与者及其亲属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而且还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加剧了社会矛盾。 近几年来,云南省昭通市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上升幅度明显增大,政法机关虽对此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但此类案件仍屡打不禁,接二连三地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了解,其他不少地区聚众斗殴案件亦呈上升趋势,它严重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给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带来了较大负面影响,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我国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就包括了聚众斗殴行为,聚众斗殴行为是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1997年修订刑法时,流氓罪被分解为四种具体的犯罪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淫乱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分解后的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聚众斗殴罪在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尚待明确的问题。 本文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3年审理的聚众斗殴案件为对象,研究分析聚众斗殴案件的特点,并提出防治对策,以加强社会管理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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