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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的抗辩
[引言] 票据制度在保证票据具有较高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流通性。与普通民事法律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票据债务人抗辩权利的保护相比,票据法则突出强调了对票据的安全性和流通性的保障,因此形成了具有其特色的票据抗辩制度。
[正文] 一、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票据抗辩,一般认为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现代票据制度建立了适应其流通性的有别于一般抗辩制度的票据抗辩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票据债务人享有的票据抗辩权具有一定的限制,设立了“人的抗辩切断”原则,即除了法定特殊情形外,票据抗辩中的人的抗辩不随票据流通而转移,只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 2.票据抗辩通常是对票据金额的全额抗辩。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指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同时又规定付款人对票据付款时必须足额付款。 3.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民法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未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但是,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先诉抗辩权。[ 参见董翠香编著《票据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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