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论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4828
谈谈我国名誉权法律保护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自从《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过去很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损害名誉权案件日益增多,并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这类案件,尤其是涉及新闻出版单位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影响面也大,因而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由于《民法通则》对名誉权的规定还比较原则,以前就名誉权在法律上很少有研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尚缺乏经验,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加以探讨。为此,笔者就名誉权法津保护中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名誉权 隐私权 舆论监督 一、有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问题: 目前,人们大都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通常认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就损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也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①。”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成然,隐私权与名誉权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也有一些相似之处,如擅自公开他人隐私,在一定的场合或程度上也会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二是同属人格权的范畴。在立法没有做出新的观点之前,处理损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比照侵害名誉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可取的和有效的。但是,公民的隐私权与名誉毕竟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含义不同。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不宜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个人秘密的不同侵犯性的权利,而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