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论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4883
浅议抵押权次序变更
[摘要]经济活动的繁荣导致债权债务复杂,债权人为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履行,就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而债务人为了抵押物的利用价值最大化,可能在同一抵押物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抵押权对于债权人是权利的保障,特别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多个债务人对同一抵押物主张抵押权时,该如何处理是一个关键问题。债权人享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尤为重要,本文浅议抵押权的次序变更。 [关键词]抵押权 次序 多重抵押 升进 固定 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提前消费、充分利用现有财产价值、房屋按揭等现象尤为普遍,特别是债务人债务项目较多,循环利用其现有财产价值,而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通常会提供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抵押,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得到优先受偿,但经济活动的频繁使得抵押权的关系也渐渐复杂,这就要求确定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可预期性。 一、概述 (一)基础分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的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钱优先得到清偿。[参见《担保法》第33条规定。,]在抵押关系中,提供抵押物的人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提供的抵押财产为抵押物。根据上述定义,抵押权则可以表述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是总结其特点后得出的,因此笔者根据抵押权概念分析其特点: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担保标的物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担保主债权权的实现而存在的。其次抵押权是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而设定的物权。所谓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再次抵押权的设立与存在,不需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这是不同于质押的特点之一。 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当多个优先受偿权共存于同一抵押物之上时, 就有一个先后的次序问题。根据《担保法》第54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 一)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该抵押物已登记的, 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清偿; 未登记的,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但同一个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人,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这种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不光存在登记优先,同时也存在着时间优先。若以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若以合同签定时间生效的,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次序变更 经济活动频繁导致各种债权债务也随之出现,不同类型的情况更是层出不穷的发生着变化。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关事项变更都会导致债权人基于某些原因在受偿时引起抵押权次序的变更。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