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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 人民调解制度的进行是以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在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融洽协商。从程序上看,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结果的履行等都取决于矛盾双方的自愿。调解员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可以进行说服劝解,甚至可以提出解决的方案,但采用与否仍取决于当事人。在中国人们都很要“面子”,一般老百姓都不愿意上法院打官司,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向法院起诉。通过人民调解,变仇人为朋友,变对抗为和解,既不伤和气,又解决了矛盾,非常符合中国熟人社会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关键词] 人民调解 发展 完善 多元化机制 引言: 在中国,人民调解是最古老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一,自古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一种解决民间纠纷的传统形式,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地演变、完善与发展。在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签署地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制度完善与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然而,人民调解制度的滞后和理论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同时,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制约问题。我们只有准确理解人民调解的含义,正确界定人民调解的性质,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念 人民调解制度是由依法设定的群众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采用居间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我国,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人担任,同时调解员要由人民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才能担任,人民调解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形式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人民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从而化解矛盾,在矛盾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起到“和事老”的身份,人民调解制度是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行为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途径和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司法活动中[陶舒亚:《论人民调解制度》,《现代法学》,1999年,第三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矛盾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完全出于自愿情形下完成。从这种具体调解活动的发动可以看出,调解这种民间司法形式存在的法律基础是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纠纷当事人在完全自愿、平等、自由的前提下,由中立的人民调解员主持进行,并且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此程中,当事人不受压制和强迫,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人民调解的范围是民间纠纷,人民调解的依据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外,大量地运用社会公德。在纠纷解决程序上有及时、便捷和随意的特点。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的特点,当矛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自愿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调解不成功时,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 调解的进行是以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在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融洽协商。从程序上看,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结果的履行等都取决于矛盾双方的自愿。[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六版,第2页。]调解员虽然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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