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论文的一部分,钻石会员可获取全部内容。 查看如何成为钻石会员
全文字数:3842
关于酒驾入罪争议的法律思考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数量急剧增长,交通安全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一大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于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本文基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分析了我国酒驾入罪的原因及历史环境,又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从酒驾入罪后的实践及社会影响,引发对酒驾交通违法预防的思考。 [关键词] 醉酒驾车 酒驾入罪 醉驾入刑 社会影响 法律思考 交通违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并处罚金。”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对目前已经开始实施的对酒驾的处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波澜,许多司机由于不太关注法律,而成为了酒驾入罪以来的被处罚的实践者。对此酒驾不得不让我们引发更深的思考。 一、酒驾入罪的原因及历史环境 酒后驾驶一直是交警部门严厉打击的道路违法行为,由于其带来的社会影响深远,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着很大的伤害。而对酒驾的处罚却一直都作为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违法仅指行政主体的违法,广义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行政相对人违法。
参考文献 1、龚昕炘、刘佳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分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6期,第37页。 2、高歆:《酒驾肇事的定罪量刑及其刑法完善》,《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期,第126、127页。 3、袁彬、高雪梅:《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21-23页。 4、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行为来处理,打击力度不能让酒驾者认真地看待自己的行为,从而有效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为了真正的遏制酒驾带来的高发势头,酒驾入罪成了不可不步入的新阶段。在过去的酒驾整治中始终存在着处罚后再犯,犯后又罚的恶性循环,据统计2010年全国酒驾处罚的数量就达到了63.1万起,而许多的肇事逃逸者就是那些因饮酒过量自己放任自己行为而造成恶性事件的人。当一种行为真正上升到刑法严惩的犯罪行为时,那时再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真正要遏制住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防范交通肇事案件的隐患,就应该加强对可能引发事故的行为加以约束制止。酒驾入罪正是严厉打击了那些对自己行为听之任之而酿造惨剧的酒驾行为,用严肃的态度对待那些对自己驾车技术自视过高的驾驶员,要求他们安全驾车。以此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路上行人车辆的安全。 二、从法律现存缺陷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条是典型的过失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是刑法介入的前提,这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罚,对交通事故的预防显得微不足道,且本罪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没有规定量刑的具体情节,为此,最高院作出了相应的司法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充值: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