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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废除争论的冷思考
[摘要]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争议很大,我国现阶段仍然保留死刑,并是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的必然,应当废除死刑。本文将从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渊源和现状出发,对死刑的价值和局限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死刑 渊源 现状 发展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是以国家的名义、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杀人行为。而关于其废除,有人认为英国杰出的学者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1516年)中首次提出废除盗窃罪的死刑,但也有学者认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首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现在,西方国家保留死刑的司法区域主要是美国联邦政府和38个保留死刑的州,此外,说英语的英联邦加勒比海地区国家也保留着死刑。据国际人权组织调查分析,现在废除死刑的阻力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大陆。这些地区的国家大多保留有死刑制度。 一、死刑渊源 理论上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争论了200多年,至今未能得出一个统一的认识。当前全世界共有112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在发达的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仅剩美国和日本两国。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占全世界执行死刑数量的62.3%左右。历史上,我国是一个死刑执行方式多,而又残酷的国家,根据史书记载,五帝时死刑共有“有邦”“一日”“二日”“兢兢”“业业”。到汉唐时,死刑大有减轻,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必须秘密执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死缓”制度。 二、历史以来去死刑化的各类争论议点 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但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罪》中系统地论述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从未停止过。总结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张保留死刑制度,一种是主张废除死刑制度。两种观点的争执由来已久,至今虽未有明确的定论。 (一)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生命至上,死刑有悖人道主义 废除死刑论者主要从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论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不必要和非正义性,认为国家没有判处一个公民死刑的权力,因为公民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将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交给了国家和社会,而没有将生命权交给国家。从而论证死刑的非公正性。基于死刑的威吓效果贝卡里亚提出: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们自己的劳役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借鉴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有学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一切价值的本原,一旦剥夺人的生命判处死刑,那么一切关于人道的讨论都不复存在了。这些学者认为,死刑制度最为残酷、极不人道,死刑的存在是对人道主义的反动。 (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理由——死刑是针对严重犯罪的唯一惩罚 这方面的代表人物主要有黑格尔、康德。他们认为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在于:“杀人者死”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固此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其它的观点还有:1、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2、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了选择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的适用是有伸缩性的。 三、中国去死刑化的现状 出现正确认识死刑价值是我们对待死刑制度时,首先需要做出的反应。任何刑罚的方法都以其存在的一定价值作为其存在的依据与前提,死刑作为刑罚的一个刑种亦不例外。在论证死刑废或存时,其根本的出发点是死刑的基本价值。因此,从价值论的角度来审视死刑制度存在的根据,才是考察死刑的最重要的一个基点。死刑是一种具有效益性、公正性但不人道的刑罚。如果基于前两个价值,我们应当保留死刑,而如果从人道性看,我们又应该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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