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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当得利案例的法理分析 【摘要】不当得利这个法律名词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而且时常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生活中产生。但是人们似乎对“不当得利”并没有真正的认识和理解,甚至会产生适用上的冲突。不当得利分为很多类型,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最基本的不当得利划分是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通过对这两种类型不当得利的理解,有助于我们处理更多的不当得利问题。 【关键词】不当得利 给付 非给付 不当得利成立要件 前言 因现实生活中对不当得利的传统理解会使现实中不少法律制度与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上产生冲突,譬如与合同无效制度、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无因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制度使用时虽表面看似有多项救济选择,却不免繁琐杂乱,实践中反而让人一伙。我选择这个题目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不当得利的分析让人们更精清楚的认识不当得利的意义,能够通过自己的理解解决一些简单的不当得利引发的法律问题,提高认识度,以及避免不当得利问题的产生。 不当得利的案例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不当得利的法理意义,下面我们由一个案例来引发对不当得利的思考。 [案情]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 被告:经玉英,女,无职业。 2000年2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经玉英持帐号为01080802414的2000元定期存款单,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办理提前支取业务,被告取款后离去,营业部发现当天库存现金短少18000元,即认为是储蓄员工作失误多付被告所致。此后,营业部多次要求经玉英返还多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8000元。原告将本行监控系统对被告在2000年2月29日到营业部取款时的录像资料提交法庭,并当庭播放,经查证,可以确定录像中的取款人是被告,但被告取款的数额无法确认。根据原告的申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委托中国刑警学院对录像资料进行鉴定。中国刑警学院鉴定报告认为,该录像资料未经编辑和剪接,在储蓄员拿款瞬间表面钞票与佰元票面值相近,但由于该录像受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认具体张数。被告经玉英对原告库存现金是否短少18000元持有异议,并否认自己在取款时多领18000元的事实。 七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玉英凭储蓄存单到营业部取款是事实。但是,营业部储蓄员是否因工作失误将2000元当作20000元支付给被告,双方各持已见。营业部提供的录像资料由于受到视角和清晰度的限制,无法确定票面面值及张数,同时又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其主张经玉英多领取18000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依据不足。故原告应对其举证无能,承担败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其他诉讼费146元,诉讼保全费8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256元,由原告承担。 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取款离去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营业部库存现金短少18000元,原告认为是储蓄员工作失误多付被告所致。营业部多次要求经玉英返还多支付的人民币18000元未果,起诉至法院,但经查证之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诉讼中,营业部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了败诉责任,但是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的取款数额为20000元,被告就没有合法根据地取得了利益,他的财产随之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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