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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钓鱼执法” 一、何为“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钓鱼执法就是将所有的公民假定为待钓的鱼,公权力的执行者雇佣职业诱饵,引诱无辜的公民上钩后归仓自由惩罚,满足自己部门利益的需要。钓鱼执法的渊源是执法经济,其本质是公权力的滥用,是执法权力的异化。交通执法本意是为人民提供一个安全和有序的交通环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而钓鱼执法中的执法却变异为以权谋利的工具——为完成指标而罚款,为了部门利益而罚款。这种执法方式实际上生存已久,而且在某些行业已是公开的秘密,是上海市闵行交通执法大队把其推向风口浪尖,受到社会的普遍质疑、谴责和义愤。 二、出现“钓鱼执法”的原因 我国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任何行政部门都没有权利私自处理罚没款,都要上交国库”,但各地财政一般会按40%到50%的比例将罚没款返还给行政执法部门,有关部门再按照四六或五五的比例返还给各分支机构,俗称“两次五五分成”。这就等于给了执法人员很大的利益驱动力和执法权。 无利不起早。程序非正义且在道德观念层面也不得人心的“钓鱼执法”为什么能大行其道,内在的根源和原动力在于利益驱动,是“罚证经济”思维笼罩下的权力自肥。罚款经济是“钓鱼执法”等违法行为的背后“黑手”,不斩断公权力和经济利益的直接关联,执法部门就可能受利益驱使而非遵从法律来行使权力,这种“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权力异化,使公权力蜕变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和载体。 交通执法俨然成了一块诱人的大蛋糕,不仅执法大队的公权力们直接切分,还有一大批“临时执法人员”,通过亲自做钓钩或钓头等手段分上一杯羹。真是达到了“双赢”效果。 三、“钓鱼执法”的后果 1、“钓鱼执法”亵渎和践踏的是什么——法律 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课之以法律。也就是说对一些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这里面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二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随便进行法律制裁,行为尚未构成违法,不能以违法制裁。也就是说,执法过程是事后监督、制裁,而不是事前,更不能诱使别人违法,然后再进行制裁。因此,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本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而这种为了“背后利益”而诱使守法者“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证据的“钓鱼执法”,是明显的采取非正常取证手段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它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而且摧毁了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任,这种既悖于法律也悖于法理的执法方式,是对法律的亵渎和践踏,是法治国家的荒唐之举,实为法治社会之耻。 2、“钓鱼执法”最伤害的是谁——政府 “钓鱼执法”以没骗局方式,有组织地栽赃陷害良民,以作伪证来讹诈受害者钱财,这种诱民入罪的方式实质上是以违法的形式来“执法”,已经严重背离了人民政府的宗旨,是公权的乱作为、瞎作为。说实在的,本应是约束人们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如果自身行为发生扭曲,它必将对社会规则和秩序造成混乱,必将使公众对政府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会形成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在情绪上的对立。上海“钓鱼式”执法案浮出水面后,人民网调查,九成上海市民认为政府最没诚信,公众对上海政府的信任度之低,足以说明一切。 3、“钓鱼执法”摧毁的是什么——社会道德 网上“最牛车贴”——本车拒绝一切搭载求助,临盆产妇、车祸、中风、触电、溺水都不关我事,尤其是胃疼的。多么无奈的话语,又是多么沉重而又苍凉的话语!一些私家轿车贴出“胃疼关我什么事”与“珍爱生命,拒绝钓鱼”的贴画,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艺术和公众情绪的另类发泄,也是冷漠社会一个危险的风向标,与公民责任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背道而驰。人们叹息:世风日下,世态炎凉,人性冷漠,好人难做。如果再遭遇一次执法者以如此卑劣、龌龊的手段“执法”陷阱的话,受到重创的是人们的同情心、侧隐之心、善心爱心。如果任凭这种毒瘤慢慢地侵蚀着我们这个社会的肌体,其后果是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加剧,互助友爱土壤板结,人们良知泯灭,社会道德沉沦,使本来十分脆弱的良好的社会道德生态受到毁灭性的打击。 四、“钓鱼执法”的治理对策 1、断了执法经济的源头 首先,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其次,加强执法监督。可通过部门内的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和社会的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形式,让权力的行使在阳光中进行。因为孟德斯鸠说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最后,改革绩效考核指标,由注重量的考核向质的考核迈进。开展360度绩效评估、目标达成率考核和出勤考核,并赋予它们不同的权重,最后综合三方面的得分,再确定执法人员的工作技校的高低。只有在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评估,才能真正激发执法人员执法为民。 2、健全法制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首先,在交通立法规定要与时俱进。目前我国就只有一部法规是关于非法营运的,这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社会的发展的需要。其次,交通法律条文应该具体化,明细化。过于理论化和原则化的法条,实践性不强,效能不理想。最后,私权力的司法救济制度。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可以让民众更好更高质量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良好的执法不但靠制度,而且靠素质。人的素质包含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人的思想道德素质。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的执法人员社会公德和诚信素质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首先,要让执法人员清楚的知道“所有公共部门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都被赋予了某种非常有价值的东西:纳税人的钱。他们有责任——有义务——合理地使用这些钱,他们应该对此负责,否则,应该受到惩罚。” 他们要持着这种对纳税人负责的理念,端正工作的态度来开展工作,因为“态度决定一切”。其次,通过开展各种各样有质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让执法人员的工作在一个充满社会公德心和诚信的良好氛围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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