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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
XCLW110012 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执政党,承担着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神圣职责,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实现党对司法工作的“公正司法”目标,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就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和培育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党要将和谐司法体制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针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保证党领导司法机关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对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作用
司法工作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执政党,历史赋予党领导和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神圣职责,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对作为国家政权机关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机关的领导责任,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司法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
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保证,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是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需要,是健全党的执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司法体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司法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活动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司法公正能否在实践中得到实现,是衡量我国法治水平的显著标志,也是衡量党的执政体制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不可动摇的重要原则
我们党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的政治目标,司法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依靠共产党坚强、正确的领导才能完成。同时,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领导,还必须理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切实解决执政党依法执政的问题。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我国和谐司法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前提
我国的司法工作强烈呼唤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紧密相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司法工作必须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明确了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可以说,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工作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首先,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众所周知,我国司法工作建设的起点是与西方国家不同的,西方国家的司法建设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并非是政党推动的结果。而在我国,由于封建统治的时期过长,商品经济发达迟缓,司法建设并没有自然发展起来,司法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的。这表现在,是党领导人民建立了新中国,从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客观基础;是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特别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政治条件;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一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经过全民性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这就为司法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条件。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的司法体制。其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主人是人民,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均证明了,只有共产党才能代表先进生产力,代表先进文化,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领导人民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使这种意志成为国家各项工作运行的根本依据,从而在主体上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民性。再次,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了法律,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和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所以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党的政策和主张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政治方向,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这就从内容上保证了我们所要建设的司法体制的社会主义方向。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创立与完善的重要保证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首先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所谓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指要有法,而且更重要的是指要有良法。要保证所立之法是良法,就必须依靠共产党这个政治领导核心来指引。只有在党的指引下,立法机关才能把握立法的正确方向,抓住立法的适当时机,从而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和客观规律的法律来。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利益、国家意志的统一反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过程,总的来说,就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才能使立法达到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目的和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另外,立法的最高要求是使法律符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发展的需要,使一切应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都纳人法律调整的范围。这就要求必须协调好法律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实现外部关系的协调,就要要求做到法律与经济基础以调,则要求达到法律要配套,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彼此之间,互不矛盾、互不冲突。很显然,只有坚持能够驾驭全局的共产党的领导,才能顺利完成这两个方面的任务。
(三)坚持党的领导是正确司法的坚强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国家司法机关来讲,最重要的就是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司法是指通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司法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复杂过程。司法机关要做到依法司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法官的司法水平,会受到其社会地位、思想修养、知识程度、思维方式、民主意识、法律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如果法官的意识、思路同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不一致,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甚至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因此,必须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置于党的领导与监督之下,使法官透彻理解党的政策和主张,并把握其精神实质,依靠党的领导排除外来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工作体现出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立法的宗旨。再者,法律的执行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到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牵涉到政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所有这些,都需要依靠党来指导和协调,才能依法得以正确处理。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强化司法监督的关键所在
大量的事实证明,法律的适用并非是一帆风顺的,经常会遇到某种力量的阻碍和抵抗。这种力量有的来自个人,有的来自落后的习惯,有的则来自不完善的体制和法官素质的低下。所以,为了使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不被扭曲,强化对法律适用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这种监督,如果没有党的领导和参与,是难以实现的。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作用之一,就在于促使健全和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为中心,以党的监督为灵魂,以检察监督为主体的法律监督体系,以确保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司法的宏伟目标。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和谐司法的有力保证和支持,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的政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要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来指导现代司法体制改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充分保障司法独立,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进程。
(一)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
在我国,司法独立是相对的独立,而绝非独立于对人大的监督之外,也绝非摆脱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当然,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也要注意排除地方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非法干涉。要做到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司法独立。
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必须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如何将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转化为体制呢?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主要是实行“块块”领导或“条块结合”,由同级地方人大和地方党委监督,其人员都是由地方党委推荐、地方人大选举或任命。另外,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权不独立,隶属于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拨款。这种体制就不可能完全摆脱地方的影响。这种现状难免会导致司法工作的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律失却公正性与权威性。因此,在现行人大制度的框架内,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和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由同级人大产生改为由上一级人大产生。这样法院、检察院不再对同级人大、同级党委负责,而是对上级人大负责,受上级人大监督。这或许可以免受地方利益的影响与干扰。
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产生司法机关,而且应当对司法机关及其主要成员进行监督,这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应该明确人大与司法机构之间毕竟存在着宪法规定的分工,既职权界限,人大不宜过多、过细地干预司法事务,更不宜越俎代庖。由于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性质不同,它们有各自的工作程序,因而不能相互替代,要把司法的权力给予司法机关,人大应该行使好自己的权力。要处理好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具体事务也不越权的关系,目的是促进与保障公正司法。
(二)培育司法权威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前提
司法权威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无权威的司法很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这样它就很难做到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有密切的关联,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权威主要是由司法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些规定表明了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并且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的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这样地方法院就很难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涉,使人民法院并未达到宪法规定的地位。
宪法对法院地位的规定还只是应然性的规定,要使这一应然性变成现实性,必须要有切实有效的制度支持。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我国现行的法院人、财、物供给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已大大影响了法院的权威,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对法院人、财、物的供给制度进行改革,要彻底切断地方法院摆脱同级政府的干扰,才能根治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另外,还应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准确地说,就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标准选任法官。否则,如果法院不严格遵循关于它们自身的法律,那么,凭什么要求公民守法呢?又凭什么要求公民信任法院呢?可以说,法院不严格执行法官法的直接后果,就是大大损害法院的权威。因此,严格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任选法官的标准,不但有利于提高法官的素质,而且对于培育司法权威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的几点建议
构建现代化的司法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铲除和预防司法消极腐败现象的有力武器。当前,司法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困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司法体制的设置不甚科学,难以摆脱体制外的因素以及地方利益的影响和制约;司法权的配置尚欠合理,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需要整合与完善;一些地方的司法保障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工作的发展;司法活动常常受到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还欠缺制度与程序上的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总体不高,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的需要;司法不公现象尚未被完全克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权力案还时有发生;司法领域中的枉法现象尚未被根治,还存在极少数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的问题;司法监督有待完善,内部监督有待加强,外部监督需要规范;民事生效裁判执行难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效果,也不利于依法执政目标的推进和司法为民理念的实现。
从历史来看,虽然过去存在党对司法的直接干预,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与司法的关系已经逐渐向党尊重宪法、法律并尊重司法裁决过度。从正式、非正式的制度文本出发,我国宪法、党的文件以及党的最高领导人的文论中,都有关于正确处理党与司法关系、尊重司法独立性的规定和倡议。提倡党对司法的尊重,并非要取消或削弱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恰恰是为促成党的领导和良好的司法秩序之间形成良好互动关系的途径之一。
为了革除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种种弊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大胆吸收和积极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司法文明成果,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是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石,党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完善公开审判制度、旁听制度、辩护制度和抗诉制度等司法制度,将和谐司法体制的构建纳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轨道,达到党的司法工作领导体制和司法制度之间的和谐统一。现就如何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工作与党的领导关系
要进一步明确国家的司法权威体现的是党的执政权威和国家的法治权威,司法机关越是忠于和服从法律,越是能够依法独立地适用法律和不折不扣地实现法律,就越能坚持并体现党的领导,就越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并体现党依法执政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因此,要加强党对司法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监督,减少和避免个人对具体案件的不当干预,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为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
要按照现代司法规律的要求,改革和完善司法机关的设置体制、工作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体制,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体制和制度保障,有效改变司法权地方化、司法工作管理行政化和法官职业大众化等问题,坚决克服司法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司法公正。
(三)要改革、完善诉讼制度
要改革、完善诉讼程序中的诉讼制度,扩大简易程序,强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方便当事人诉讼;进一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坚持审判公开,强化庭审效果,力求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改革审判监督制度,建立有限再审制度,即保护诉讼,又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改革执行体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维护司法裁判的效力和权威。
(四)建设高水平的司法执业队伍
要按照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司法官队伍,逐步确立上级司法机关的司法官从下级司法机关逐级选拔的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与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需求。
此外,还要加强和完善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监督有序和有效,使司法人员不敢违法、不能违法和不愿违法。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在全社会尤其是司法机关和党员干部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总之,由于社会主义司法工作“司法为民”的本质与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本质具有高度一致性,党应将社会主义“和谐司法”建设与“执政能力”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体制,提高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水平,改革、完善现代司法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和“独立”,为建设社会主义文明政治和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参 考 文 献
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31页。
3.郭道晖:《历史性跨越—走向民主法治新世纪》,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4.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许清主编:《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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