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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刍议
XCLW107673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刍议
一、商业银行概述
二、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
三、我国商业银行现存的弊病
四、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策略
内 容 摘 要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业的主体,维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和经济安全。目前,尤其是四大商业银行吸收了65%的居民储蓄,承担着全社会80%的支付结算服务,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6%,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资金供应者,因此,商业银行的改革引人注目。
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刍议
一 商业银行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是以经营资产和负债为主要经营对象,并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要经营原则的信用机构
。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作为一个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是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货币信用业务的特殊企业。
二 商业银行改革的成效
商业银行在中国20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成效,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起到了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商业银行的不同改革目的、改革模式和改革战略,都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全局性的影响,最终决定发展的结果。
(一)建立了中央银行制度,完善了金融组织体系。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此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的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它是银行的银行,经营对普通银行的存款、贷款、清算等业务并管理监督他们业务的活动。它是政府的银行、代理财政的金库,并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负责制定及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中央银行制的饿建立可以有效的对商业银行及其整个金融环境进行调控。如:《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如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二)打破了共给制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银行信贷利率市场化。
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一步扩大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促进商业银行不断建立和完善对不同资质企业实行信贷区别定价的市场利率运作机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这一规定将中国贷款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一般不涉及利率风险研究。一方面,认为利率的波动对商业银行业务影响不大,“重贷款管理,轻利率管理”已经成为习惯。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普遍没有建立利率风险敏感性分析机制,商业银行没有把利率风险纳入风险管理体制中,缺少专业部门和专业人才进行利率风险管理。因此利率的市场必将让商业银行信贷树立风险意识。树立风险意识,就是要明确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的运营的影响,在业务运营的各个环节充分注意利率政策变化对于存款、贷款、中间业务包括衍生业务的饿作用,在信贷、资金、计财等专业工作中运用利率政策变化实现营销,产业和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并把利率风险降低到最低度。
(三)加强了稽核监督,提高经营效益。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此项规定从多方面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
1、从制度上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应当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原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全国结算、联行等业务确定的统一制度和办法为依据建立、健全各行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实施细则,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财务会计资料的完整统一。
2、这项规定要求商业银行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努力提高信贷资产的质量。
3、这项规定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结算帐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的提供银行经营的财务情况,便于有关部门进行审计,从而满足银行股东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决策和监督的需要,利于银行加强经营管理。
4、加大金融法制改革进程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金融法律为核心,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其他金融条约为配套,金融自律性规范、金融司法解释、金融行政解释以及国际金融条约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
(1)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了调整和充实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演变,与我国宏观经济同期发生的由传统的短缺经济发展到总量相对过剩需求不足的经济变化相适应,在金融制度的演变过程中也发生了以充实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深化过程。
(2)从法律的层面上看,相继出台的金融法律为规范金融市场,促进金融业的发展,促进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为惩处金融违法行为,严肃金融法纪,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现实的法律依据。
三 我国商业银行现存的弊病
纵观二十年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尚未解决中国传统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传统金融体制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政企不分,产权不清。
我国金融体制是在中国传统的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造成了政企不分的根深蒂固。政企不分、产权不清容易滋生许多的弊端(比如: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降低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阻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约束软化的问题仍然存在,且财务约束软化问题尤为严重
。
尽管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但在财务软化的规则方面并没有具体的细化,在银行财务约束缺乏持续性和有效性,在监督的方式方法、监督的技术并不是很成熟。
(三)不良贷款比例大,财务亏空包袱严重。
近年来我国银行十分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力度不断的加大,工作成功愈益显著,不良贷款的比例明显下降。但跟国外一些商业银行相比,不良贷款的比例还是偏高,清收鼻梁贷款的任务异常的艰巨。
(四)金融法制不够健全。
1、我国法制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拓展资本市场业务存在着障碍。
(1)法律明确要求:分业经营,并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项规定反应了我国禁止混业经营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此项规定较为含糊,为商业 银行间接的涉及股票市场了潜在的障碍。
(2)商业银行进入产权交易的领域受到阻碍。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项规定没有概括地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进入产权市场,而是规定不准投资于某些禁止性的行业,这样的规定给商业银行突破限制留下了空间,但至今为止还没有专门突破该条款的专业规定。
(3)商业人银行进入基金市场的限制。
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来看,商业银行不应成为基金的发起人。因为该法明文规定禁止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自然列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基金市场中,商业银行的地位还是主要限于充当基金托管人的角色。
2、银行法制还不能适应国际的竞争。
(1)银行的机构立法层次普遍不高,具体的规则过于简单化,原则化。
我国的银行机构立法除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外,只有《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且法制规则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尤其是关于银行治理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化。这势必防碍银行机构健全治理结构。
(2)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和制度方面的欠缺。
我国社会信用评级体系及相关法制不健全,防碍了银行信用评级体系和制度的建设,缺乏对银行的合理评级体制和法律,会防碍银行借助外部信用评级的压力来促成内部风险控制和治理机智的改善。
(3)银行并购制度不健全。
众所周知,银行业的并购不仅关系到金融秩序的的稳定,也关系到中小银行权益的保护以及金融市场反垄断法律的执行,为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有效约束监管当局一发行使监督权。《商业银行法》应该对银行的并购作出专门的规定。
四 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策略
在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有银行自身改革不深入的原因,但更为主要的是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以及我国银行法制建设不健全的因素。面对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去应对呢?
(一)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的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质量。社会信用的沦丧也是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是控制“逆向选择效应”“风险激励效应”和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风险的重要方面,要发挥银行同业协会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作用
。协同金融机构确立在社会征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完善金融领域各方面信用制度建设,通过重塑社会信用,推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从而达到宏观方面控制利率风险目的。
(二)做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就是针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进行揭示、防范和化解。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和尽量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安全和稳健发展的科学的组织构架。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去防范和化解的没,做好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可以有效的规避风险的发生,并且能够起到资源优化配置的杠杆作用。
(三)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银行业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经得到全社会的认可,银行和银行业既要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作出努力,也需要为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贡献,尤其是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占据的重要地位,更要求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商业银行法》第34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此项规定没有就商业银行如何执行国家产业指导政策问题作出具体的要求,而且没有对协调商业银行的商业目标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提出原则性的规定。
(四)完善法人治理制度。
第一,中国加入入WTO已经9年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必须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第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关系到自身资产能否安全营运,能否从机构上避免和减少不良资产。第三,从法学的角度上说“公司治理的宗旨是重构现代公众公司的权利分配和行使关系”
。这也要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法人治理制度:
(1)严格设定内设组织机构的职责边界和议决事议程
(2)要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
(3)提高经营管理层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4)要加强监事会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各种市场活动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其经营质量的好坏,不但关系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关系到广大债权人(储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我国商业银行要在过去改革所取得成就的基础上,继续不断的改革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 韩良主编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2、《商业银行法律问题难点释疑》 刘军 何益群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1
3、《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 陈晓著 法律出版社 1997
4、《会计法律责任及案例分析》 陈冰编著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2
5、《银行法律基础知识》 孙国华 冯玉军主编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6、《现代商业银行发展与竞争》 连育青编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 梅慎实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3
8、《银行法律实务热点报告》 张炜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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