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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与对策
XCLW106346 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与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研究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及特点,如何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政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面临的重要任务。
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与对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研究当前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及特点,如何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也是政法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就是指群众性矛盾纠纷事件,因参与人数多,它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社会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则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当前,群体性事件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
近几年来,东兰县发生多起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其中规模较大的有2007年4月19日,东兰县外迁北海三合口农场移民和县内移民共300多人到县政府上访。2008年4月21日21名客车司机开车封堵东兰县收费站。2009年1月12日,东兰县三石镇板文村、东兰镇同拉村库区移民约150人在东兰县隘洞镇同拉桥头堵塞二级路2个多小时,1月19日三石镇群众共85人因山林纠纷到县政府上访, 4月7日三石镇公平村弄英一、二、三队67名群众到县政府大门静坐示威,要求处理排洪道被堵塞问题。其特点也很明显:一是参与人数较多;二是有组织、有预谋;三是有明确的要求和目标;四是情绪比较激动,手段也较为极端;五是处理难度大;六是故意扩大影响,给政府施加压力。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东兰县是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身的贫困县,社会经济发展较慢,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高,各种矛盾纠纷频发,农村山林、水利、土地三大纠纷,库区移民、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社会治安、涉军群体等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基础性根源。在社会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将不断趋于多元化,社会危机可能仅因为人们不满情绪的相互感染而凸显。人们受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容易导致价值体系的紊乱,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
(二)官僚主义和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各个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了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民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文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维护自身权益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法制观念淡薄,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性群体性事件。
(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规范上访行为的手段缺失,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一些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弱化趋势,群众威信、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现行的国务院《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有些非正常上访行为约束力度有限,尽管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规范上访人员的行为,但效果不明显。
(五)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企业改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征地拆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库区移民问题、农村三大纠纷等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绝大多数都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利益个体自发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唤起政府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确认和保障。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定性还应沿用过去“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切忌胡乱定性和“泛政治化”。如何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从全局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慎重处理。
(一)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强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力量。
群体性事件具有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政策法律性强、处置要求高等特点,它不是单凭哪个部门、哪个方面的力量就能解决。要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纠纷,一是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取得明显的效果。二是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身体力行,靠前指挥,亲自同群众见面,防止矛盾升级。三是要建立健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建立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突发事件的领导责任制和主管部门负责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预防、发现和控制矛盾激化的能力。主要领导亲自出面,迅速赶到事发地点,直接面对群众做工作,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有效地控制了事态发展。
(二)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在实践中,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建立县、乡(镇)、村、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体系,及时掌握舆情信息,加大协调疏导,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等手段,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要把开展依法治理同健全基层组织结起来,要全面提高农村干部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工作的能力。三是要加强政策法律研究,认真分析当前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强预测、控制能力,减少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四是各级党委政府在采取事关全局的措施、制定新政策时,要考虑全面周到,尽量协调配套,如下岗分流、移民安置等问题,应尽力给予妥善解决,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做到“三抓”、“三前”,即抓早、抓小、抓苗头,防范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化解工作做在矛盾纠纷发展之前、调处工作做在矛盾纠纷激化之前,及时发现并制止潜在的上访闹事苗头,力争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近几年,东兰县积极加强各种矛盾纠纷的调查摸底工作,加强重特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把预防关口前移,收到了较好的成效。如东兰县外迁北海三合口农场移民曾多次酝酿大规模上访,特别酝酿2010年清明节利用返乡扫墓时机大规模到县府上访,向政府施压,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一方面,县四家班子领导、库区乡镇的乡镇村组干部、县直单位库区籍干部组成工作队,及时深入库区全力做好库区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派出以公安、移民、信访联席办等部门得力干部组成的工作队,迅速赶到北海市三合口农场,摸底掌握情况,并与北海市公安部门及农场方面进行对接。经过积极工作,北海三合口农场制定了移民外出报假制度,要求移民节日期间特别是“三月三”、清明节期间外出的,必须事先申请,经场部审批备案后方可返乡办理扫墓等事务,坚决防止这两地移民合为一体、串联聚集上访。2010年清明期间,外迁北海移民除正常返乡扫墓外,没有出现非正常上访现象。
(三)建立党委政府主导的维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构建富有弹性的维权机制。当前,各种矛盾千差万别,把所有的矛盾都纳入旧体制解决难以实现。有组织的维权相对容易控制,事件组织者必须为局面失控造成的后果负责,他们会竭力控制事态恶化,而且愿意充当与政府对话的代表。
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拆迁、企业改制等领域,价格评估是最重要的环节,而目前一些地方虽然实行了第三方价格评估,但其背后始终有政府的影子,因此其评估的结果往往不被拆迁户和改制企业员工接受,埋下了滋生矛盾的隐患。当务之急是培育真正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其独立性、权威性服务于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事项。
社会心理疏导从基层抓起。社会心理对立、不安、蕴藏着社会管理风险。针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心理牲征,党的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都要把心理疏导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基层干部要用真心对待群众,用真情抚慰情绪,用真诚面对矛盾,不推委,不扯皮,不冷漠,通过大调解、大接访等活动,建立一个情绪释放的通道,让有话说的人、有气的人、有委屈的人,有地方、有机会去表达。
(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慎用警力,学会以非暴力手段平息群体性事件。
要学会运用法制宣传教育等非暴力手段平息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法制宣传教育是从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手段是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它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而且有利于问题的彻底解决,减少出现反复的后遗症。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将法律知识寓教于宣传教育之中,可以依照法律找出每个参与者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发现每个参与者的合理要求和无理要求,合法、合理的要求应予尽力解决;违法、无理的要求通过对照法律一目了然,使群众口服心服。同时运用法制宣传教育手段解决群体性事件时也可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纠正不依法行政,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使矛盾逐步化解,事态尽快平息。
从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法制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化,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党政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利能力,是一种治本方法。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告诉群众,把公民的权利义务告诉群众,把即将办的事情告诉群众,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了群众分清是非的能力,提高他们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使他们明白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这样就能使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发生了群体性事件,也能在平定后不再复发。
慎用警力,严格依法办事。公安干警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必须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坚持三个慎用(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三个慎用”是防止矛盾激化的处置原则,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定位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坚决防止发生流血伤亡事件。如果动用警方强制力,极有可能激化矛盾,把原来简单的民事纠纷,转化为民众与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矛盾,这与在法治的轨道上平息社会纷争的追求背道而驰。但慎用不等于不用。一旦事件的发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参与者行为失去理性,公安机关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善用警力,果断出警。
(五)坚持做深做细回访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反弹。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后期的安抚、宣传、化解工作应及时跟进,否则在表面平静的背后还会有更大的隐患,随时出现反复。一是兑现政策,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特别是对事件中造成的人身、物质损害等问题,要分清责任,依法做好赔偿、修整工作。二是防微杜渐,认真做好回访和安抚工作。要对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进行回访和安抚,巩固处置成果;而对那些情绪不稳定、在事件中牵头的骨干人员一方面要加大教育警示力度,另一方面要对其进行跟踪,掌握其动态,防止在处理和解决过程中出现问题。三是以案说法,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四是总结得失,不断提高处置水平。每起事件特别是典型的、重大的、有代表性的群体事件处置结束后,都要认真做好处置情况的分析和总结工作,探求处置规律,积累宝贵经验,不断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参 考 文 献
1、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2006年10月11日。
2、孟建柱,《着力强化五个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维稳水平》,2009年12月1日。
3、贵州司法厅,《对欠发达地区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几点思考》,2009年第6期。
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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