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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探讨
XCLW105882 关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探讨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以及依法治税的推进,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成长,税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也日益强化。但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税收法律关系还不够稳定,对征税的执行力度较强,对纳税的保护力度较弱,因此,本文建议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更好的规范税收执法。
关键词:保护 权益 规范 执法
目录
关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探讨1
关键词:保护 权益 规范 执法1
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治理税收执法权的重要方面2
二、对减、免、退税权的保护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主体体现3
三、为纳税人保密是尊重个人权利的充分体现3
四、对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保护能有效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5
五、对听证权、行政复议权的保护是现代民主法制的体现6
六、对行政诉讼权的保护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重视税收,关注税收政策法律,逐步认识到依法治税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但中国几千年封建政权统使人民潜意识里对国家税收有着一种抵触情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高度的公有制掩盖了税收存在的重要意义,“非税收论”有着很大市场,从意识形态上构成对国家税收的歪曲和否定,认为税收是剥削阶级国家特有的财政形式。
要改善人们对税收的认识,培养依法纳税的意识,变被动纳税为主动纳税、理顺征纳关系,税务机关在做好税法宣传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在执法过程中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让纳税人有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让纳税人真正地享受自己的权利,他们就会更好地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促进税收的发展。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纳税人地位认识不足,宣传不够,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护。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及社会成员对税收法律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应有主体地位已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这一点,在新税收征管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新科收征管法有近20个版权法款直接涉及纳税人的权益保护,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知情权、隐私权、退税权、听证权、行政复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同时,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做出了许多“应当怎样行为”、“可以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的规定,不仅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落实和不受侵害,也充分体现了国家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从而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治理税收执法权的重要方面
纳税人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护,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纳税人权利是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能否将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赋予其在税收法律制度中应有地位与资格,不仅事关税收法律制度能否顺利建立、健全并得到实施,而且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与发展。就我国税收法律制度而言,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意义重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可以对税务机关和使职权实施有效监督。税务机关作为代表国家的征税机关其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公正、合理、不偏不倚,不能为了部门利益而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尊重和确认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通过纳税人主动行使权利的行为来有效监督税务机关的行为和活动,意义重大。
(二)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有助于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纳税人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享有广泛的权利,当税务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据法律提出抗辩。为此,税务机关必须谨慎行使职权,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官僚惯性及任意性。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避免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调纳税人权利主体地位,能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前提。摒弃纳税人仅为义务主体以及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行为仅仅是履行义务的传统观念,更多地将纳税人看作税收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的权利主体,能调动纳税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积极性和热情,变纳税人被动履行纳税义务为主动缴纳税款,进而为我国社会主义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对减、免、退税权的保护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主体体现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税收的普遍征收和平等征收。但在税收法律制度中,也存在着一些税收优惠规定。税收优惠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在总的税收政策下,为了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或适应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一部分纳税人少征或免征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特殊规定,是税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的一个必要的补充手段。税收优惠主要有减税、免税、退税等形式。这就涉及以纳税人所享有的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权利问题。然而在具体操作中,一些地方置国家税收政策、法律不顾,以财政困难等借口对纳税人正当的减、免、退税申请不予受理;而在另一方面,又从地方本位主义出发,擅自制定本地区减、免、退税的“土政策”,对政策法律规定不能减、免、退税的予以特殊优惠。这样做的结果是,不仅纳税人的减、免、退税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也造成了国家税收制度的混乱。为此,要进一步明确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从而符合有关规定的纳税人能够通过权利的行使获得合理的预期利益,最终反映为国家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为纳税人保密是尊重个人权利的充分体现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做得不够好。如何处理对纳税人检查征税和保护纳税人隐私权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及时、公平地征收税款,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一系列特权,其中一项就是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可避免地会知道纳税人的许多隐私和机密。按照民事诉讼、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对纳税人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二是纳税人的个人隐私。为纳税人保密和对其他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公平是竞争的前提条件之一。商业秘密作为纳税人参与竞争的筹码和手段,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税务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不应将自己因税收执法活动而知悉、掌握的秘密泄露出去,从而影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筛选秩序,使纳税人因此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二)维护纳税人利益,尊重个人权利的需要。维护纳税人要求保密的权利,就是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利益。对纳税人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新税收征管法具有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有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它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的保密权主要通过以下两条途径来实现:
(一)依靠法律的保护;即根据国家颁布的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使受损权利人得到救助。
(二)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即税务机关建立为纳税人保密的制度,对纳税人资料管理实行保密等级制,并建立保密档案的等级提取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信息流失的可能性。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并树立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秘密和隐私的法制观念,把制度落到实处,真正尽到尊重的保护纳税人秘密和隐私的法定义务。
四、对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保护能有效维护纳税人自身权益
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获得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包括根据什么法律、法规缴税,需要缴哪些税,按什么标准缴税,自己享有什么权利等。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具有以下作用:
首先,维护自身权益。公民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知道征税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有何证据、处罚决定是如何作同的,自己享有什么权利,如果对此一无所知,则不可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治税。赋予当事人了解执法人员身份权,一方面是为了让当事人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防止不法分子冒充税务人员招摇撞骗、敲诈勒索,损害当事人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当事人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寻求法律救济。
最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观念和行使自身权利的能力。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告知拟处理决定的政策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以知道自己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从而提高法制观念,自觉服从和履行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有针对性地为自己进行陈述和申辩,促使税务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赋予其监督权,是规范税收执法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由于纳税人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另一主体,与整个税收活动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而对整个税收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赋予其监督权,既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税务机关贯彻“依法治税”理念的需要。
五、对听证权、行政复议权的保护是现代民主法制的体现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享有听证权是法律赋予其就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税务机关不能因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对纳税人的处罚。通过听证能够发现、补充事实,从而使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更公正、准确、合呼法律规定,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
行政复议权是纳税人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的申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权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是以承认税务机关的行为有可能发生错误为前提,为纳税人提供合法遭受侵害时的补救程序。通过税务行政复议能够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以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能够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权的实现与否,依赖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在过去,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更多的是将税务行政复议视为一种职权,未将其作为纳税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观念的转变是纳税人行政复议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的关键所在,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复议全过程树立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以使纳税人的行政复议权得到实现。
六、对行政诉讼权的保护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
诉讼权是纳税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是纳税人以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手段,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税收保全措施以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方面的诉讼。
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活动的普遍性、复杂性和多样性,行政侵权现象难以避免,必须从法律上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寻求一种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也正是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目的。通过赋予行政相对人员行政诉讼权,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民、法律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保护纳税人的行政起诉权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尊重与保护纳税人权利,关键在于落实。首先在对纳税人进行“依法治税”宣传的同时,培养纳税人的权利观念,培养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念;其次要在税务机关中贯彻依法行政的观念,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最终实现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权益的双重保护;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纳税人行使权利的配套制度,从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能够得到真正实现。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制度,寻求建立一种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监督机制,将法制的要求贯穿到税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规范执法成为全体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化,实现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均得到妥善保护的双赢局面。
主要参考资料:
1、赫昭成 税收执法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2、金人庆 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 2001
3、隋彭生 经济法概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4、朱 青 财政与金融,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1
5、苏 严 税务检查,东北大学出版社 1999
6、吕 汉 财务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9
7、伍荣发 所得税检查务实,中国税务出版社 1999
8、王国华 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9、孙宇晖 现代企业制度,中国税务出版社 1999
10、云南税务,2004第二、三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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