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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XCLW105005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内容摘要
单位犯罪又称为法人犯罪,也是相对自然人而言,但对犯罪的认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才成立。它有其特殊性、复杂性,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则,刑法相关规定。同时应根据其特征,主体等来加以认定。单位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极具有实践价值的问题,能对单位犯罪的本质、内涵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将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单位犯罪,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也将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并不断地反映出其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入性等新的起点,将有助于促进我们对单位犯罪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论单位犯罪的认定
我国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念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概念,罪状及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但对犯罪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认定,如;主体的鉴定、单位犯罪的自、单位共同犯罪等,这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本文将重点对单位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主体的认定及几个须注意问题进行分析论理。单位犯罪又称法人犯罪,也是相对人而言,一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二是单位单位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是单位犯罪必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才成立。在对单位犯罪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单位犯罪有其特殊性、复杂性、观念应立足于立法原则,刑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同时体现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形态、特点。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概率应为;单位犯罪是国家机关、团体及其他合法组织,为了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其法律规定,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特征
单位犯罪从其本质特性、犯罪形态上分析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的复合性。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本身是自然人组成的,但又不是自然人的简单组合,而是一种既不能脱离人而孤独存在,又可以在形式上优于单位成员而构成的特定组织形式。自然人随意组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那不是法律上单位犯罪,而是普通的自然人共同犯罪。自然人只有在与单位这种组织形式相结合后吗,才能构成单位的主体部分,简言之,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的、重叠的。这种复合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自然人为组成的特别主体。它既有别于单一主体,又不是两个主体,而是单位成员和单位这两个具有内设=在联系的内外体合二为一。在单位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成员分别处罚。
2、主观罪过的多样性。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有人认为单位在主观上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首先在意识因素上,单位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后果预见性有明确的认识能力,这是通过单位内部决策人员的认识表现出来的。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并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根据。其次,我认为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对单位是适用的,虽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如;刑法第137条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条违法票据承况、付款保证罪等,其罪过形式表现出既可以是间接故意又可以是过失,还可以是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
3、客观表现的整体性。任何一种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同样,在单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归根到底都是由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实现的。但这种表现过程与自然人犯罪有着根本的不同,即他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单位整体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实职上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不在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虽然一些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和行为时夹杂着一些自己的个人目的和私利,但只要是以单位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即位单位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名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其负责人决定实施,并且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严格的法定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发五明文规定不处刑”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都必须由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即具有法定性。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单位犯罪有其自身特点,具有更为严格鲜明的法定性。单位是享有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特别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都有一定的职权,其利用职权进行犯罪活动的社会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为严重,更大;同样,对单位犯罪的错判、错罚、滥判、滥罚,不仅有碍于单位正当职权的行使,而且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影响远大于自然人。因此,国家立法严惩单位犯罪活动时,就必须以条文明文规定的形式严格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及范围。我们都知道,不是任何犯罪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有些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才能实施,单位是不可能实施,单位是不可能实施的,如抢劫罪、重婚罪等等。所以,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时大多采用“单位犯前款罪……”的明示单位列款项的特别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就更加突出了单位犯罪法定性的严格程度。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是人格化的有机体,其与自然人有所不是,是法律拟制的,所以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也是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不容无疑,但是哪些单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哪些单位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单位犯罪就是法人犯罪,即取得合法的法人资格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除此以外则不能;(1)有的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只能是刑法第30条所列的几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构和团体;(2)有点观点则认为上述单位犯罪的主体除刑法所规定的和具有资格的单位外,还包括单位分支机构和下属部门。(3)笔者认为上述对单位的犯罪主体界定的观点、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和依据但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单位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界定单位犯罪主体时,即要从宏观上进行一般,又要在微观上进行具体把握,同时必须考虑到我国国情、立法原意和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
1、国情原则。刑法是根据我国国情而制定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要立足于我国现行政策,立足于各种单位的设置状况,立足于改革进展情况,来进行分析界定。随着改革的推进和深入,有的组织职能、性质、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可能发生变化。
2、客观原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法人组织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并不是说所有法人组织机构都有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是有严格条件的。有些组织机构貌似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形式要件上具有单位犯罪主体的要求,但实质上是自然人性质,对这种情况要伪存真、实事求是地予以界定。
3、合法原则。某个组织机构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首先它的设立必须是合法的,即必须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指令设立,或者其设立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禁止设立的组织、非经法定程序自行设立的组织机构不断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的主体。因为这些非法单位不能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依法打击犯罪原则。单位犯罪本身是基于更有利于客观有效地打击犯罪而设立的。界定单位犯罪的主体,既要从有利于打击犯罪进行分析,又要从不失法律公正进行辨别。不能不论其具体情况,把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样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宽纵了罪犯,而且有失公正。
所以,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应注意具体把握范围,从严掌握,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在一定程序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只有这样的诉讼主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认定单位犯罪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获得非法利益,但不能将其上升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观上是否具备牟利的动机理解为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如果将非罪的动机作为条件考虑之内是无任何意义的。针对单位犯罪严重的趋势,为了维护稳定的大局,确保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巩固,特别是在面临我国经济、文化等领域内的体制改革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和压力,除了进一步对单位犯罪进行外,如何有力地查处、正确地认定、有效地防范单位犯罪尤为重要和紧迫。因此,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私有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私有企业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由于现行刑法没有时确规定,所以争议较大。有人认为私有企业是纯粹的财产私有的经营经济组织,其谋求的是私有财产的增值,特别是独资企业,虽具有企业形式,但本质仍是人主体,它追求的利益是个人利益,故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连带责任,而私有公司中投资者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可见私有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条件企业的行为就是个人行为,应当以自然人处理,而私有公司由于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2、单位变更的犯罪主体的确定。根据单位合并、分立后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由单位承担的原则此时应确定合并、分立后承担原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新单位为犯罪主体。
3、关于单位终止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单位犯罪后终止,即被撤销、解散、破产等。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此时首先要确定单位终止后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及如何承担。笔者认为,如果犯罪单位确系经营不善被迫破产或因行政原因被撤销,本身又无财产可执行,则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犯罪主体的确定问题;如果单位犯罪以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破产,然后由决定实施犯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承收其财产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该单位为犯罪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单位犯罪处罚的理解。单位处罚主要有两种原则;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刑罚。笔者认为应根据单位犯罪的主体性质,主观因素不同,对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别,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一律采取双罚制或单罚制的处罚原则,不仅不能全面准确地体现罪行相适应法则而且对单位也起不到足以警戒的作用,违背打击、保护、相结合原则。因此,采取双罚制、例外情况下采取单罚制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打击单位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极具实践价值的问题,能对单位犯罪的本质、内涵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犯罪,将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也将有新的变化和发展,并不断地反映出其复杂性、多样性和深入性等新的起点,这将有助于促进我们对单位犯罪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同时也能够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资料;
1、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穷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检察出版社
3、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4、高明暄主编;《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田宏杰主编;《单位犯罪适用中疑难问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版
6、何泽宏主编;《单位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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