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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价值
XCLW104986 论经济法价值
内容摘要;
论经济法价值;
(一)、简述经济法价值的意义;
(二)、经济法的价值的内涵;
(三)、总结;
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经济法的价值本质,也就是社会利益至上,经济法的价值不仅是经济法的本质的外在反映,而且是经济法的目标和原则据以确立的基础。因此,经济法的价值问题可以说是经济法的核心问题。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基于法学研究的需要,以传统理论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标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有着极大程度的交叉。但这并不能否定经济法存在的客观性。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基于经济法的价值这一逻辑起点,并以此建立起经济法完整的理论体系。论经济法的价值
讨论经济法价值的意义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直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这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它能够适用于传统民法理论,但却不能成为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了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
从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来看,是法学家为了更系统的研究法而进行归纳和总结的结果。即先有法再有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是一个归纳推理的思维过程。19世纪末20世纪初经济法产生之前,这种划分标准有其进步意义。虽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各个部门法之间不可避免地相互交织、渗透,但是它们自成体系。尤其是民法,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理论体系,从而近一步捍卫传统划分标准的地位。
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对法产生了新的要求。社会关系变得纷繁复杂,一个法律规范往往涉及数个社会关系,某个法律条文就规范了社会关系的多个方面。部门法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现象日趋普遍。再以传统的法律部门划分方法显然已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节奏。所以以英美为代表的法学实用主义国家更注重以法来解决实际问题,而不纠缠于各家理论之争中。相反以法典化为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则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自法国民法典制定以来,大陆法系国家便掀起了一股法典化的浪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任何法律规范大陆法系国家都试图为其找到法典化的归宿。但对于一名法学家来说,这种思想究竟是一种经验还是一种桎枯。法学家的责任不仅仅是归纳性的研究,更要为立法作出指引,帮助人们实现法所应当实现的价值。由此可见研究经济法的的逻辑起点就应当是经济法的价值。
从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段时期,那么它就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社会需要产生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调整某种社会关系,实现了社会需要。“针对某一部门法如民法而言,由于各体自由和主体利益等私法理念的需要,体现在法律上便是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进入市民社会的空间。”可见价值目标(社会需要的转化形式)是部门法的逻辑起点。
再来看经济法有无其产生的社会需要,即经济法有无价值。资本主义革命以来,为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确立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财产绝对所有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石。但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迈入了垄断经济时期。单纯的市场竞争机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实施干预来弥补市场经济的自身缺陷。此时兴起的凯恩斯经济学理论,正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凯恩斯理论的影响下,罗斯福新政时期,美国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规范,成为世界范围内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可见经济法有其产生的社会需要,是独立的法学学科。
从法的制定来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法律并不是被动地,毫厘不差地反映着决定它的基础,而是在社会的发展变动中,能动地体现和追求着价值目标。”其中起决定性因素的是法的目的和追求即价值目标。它揭示了法所存在的意义和目的,相对于调整对象是更深层、更本质的东西。金泽良雄先生曾说:“经济法按它的性质来说,是为了从经济政策上来满足经济社会协调性的要求,由国家进行干预之法。无论它怎样与行政法交叉重叠,也必须从这一立场出发,适应经济实际情况予以研究。” 探讨经济法价值的意义在于彻底扭转传统理论简单的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从理论上指导经济司法、执法的理性化运作。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决定了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预先进行确切的规制。因而当社会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时,必然要仰赖于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来弥补。而对经济法价值的认知应当是执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架。此外,经济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出现冲突时,经济法价值便可成为执法者正确选择适用的有力工具。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而致力于维护市场经济之自由健康发展。虽然经济法运用了规制手段限制某些个体的自由,但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市场主体的整体经济自由。比如,当垄断作为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而滋生蔓延时,它的巨大弊害使之成为众矢之的,须由反垄断法加以调整。反垄断法对垄断进行规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构建和维护以自由为基础的竞争秩序。自由既是经济法调整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经济法就具有纠正这种不自由和不平等,而实现实际的自由和平等的一面。因此,经济法所保障的自由是大多数人的事实上的自由。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目标价值和功能价值两个方面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统领着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使公平、秩序、自由等法律的基本价值体现出经济法鲜明的特征。经济法对公平、秩序、自由的定位,无不围绕着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展开。而功能价值又是目标价值的具体体现,成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可靠载体。
二.经济法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和存在的意义,是经济法客观上的属性。要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首先必须明确法的价值是什么。“古今中外的学者对此各有各的说法,常见的认为法的价值有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利益、安全、自由等等各项。”其中秩序是法的首要价值。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最先懂得的就是秩序,只有维护一定的秩序,人类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这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然而选择怎样的一种秩序是由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秩序并不一定能体现正义。正义是更崇高、更为理性化的东西。要实现正义是相当困难的,所以法的价值更趋向于体现比较容易实现的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外部表现,是衡量是否正义较直观的标准。
早期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利用法来维护其政治统治,法的价值取向是“国家本位”;资产阶级国家反对专制和特权,维护个体自由,平等的秩序、效率、公平和正义,法的价值取向是“个体本位”。19世纪末以来,经济生活的国际化导致法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变化。无论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越来越重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经济法本身就是追求一国总体经济的秩序、效率、公平、安全和正义。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中经济法理所当然应朝着“人类本位”的价值取向靠拢。
1.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现代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由此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具有促进、协调、组织、参与、引导和市场操作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远非简单的行政干预。”这段话很好地揭示了经济法与市场经济间的辨证关系。经济法对市场的干预是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的环境,只有当市场失灵时,国家才进行调节,这种调节也是有限度的。经济法追求的秩序是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公平。“经济法在于使商品社会在一个共同的标准与规则指导下进行竞争,而不得以竞争之外的其他力量改变竞争的平衡格局,使其他竞争对手遭受非竞争的损害。经济法所谋求的规则平等,并非结果与分配的平均,而是谋求适用规则者在效力与约束方面的一致性,不致同其他因素使其背离规则的约束。”也就是说保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平等,保障过程的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
2.克服市场缺陷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市场机制存在滞后性、盲目性、不稳定性等缺陷。完全依赖市场机制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保证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良好,需要通过国家宏观调控立法,确定金融、财税机构的法律地位,制定产业政策,利用货币、税收、投资等客观经济调控措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发展公平与分配公平
发展公平是指人类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展权。不仅满足当代人的发展要求,并且对下一代也给予机会以满足其追求较好生活的愿望,即代际公平。经济法应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实现目标。“任何人的行为都是人类行为,任何人的行为不受约束都有可能威胁到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单个人的行为必须纳入到全人类的行为规范中。” 分配公平是指对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成员的问题。”分配公平不是分配结果的绝对均等,而是指经济法为实现整个社会总体资源成果的分享公平而进行的再分配。这种分配不仅体现在单个社会个体间,也体现在地区间、国家间、国际间、产业间的分配公平。反映了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性。“对社会弱者的保护,实质上是对平等自由原则绝对化的一种修正。其所强调的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平等化。主旨在于给予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那部分人权利的特别保护或经济上的补偿和救济。”
4.经济安全的实现
民法上的安全是指微观意义上的个体与私人交易安全,经济法上的安全是指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微观经济安全主要包括: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劳动者权益安全等等。宏观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总体安全,它包括了微观经济安全。宏观经济安全又有两方面的涵义,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积极方面是指经济法必须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消极方面是指经济法必须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与力量,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
三.总结
通过以上自己的一些拙见,不难看出经济法本身在价值取向上与其他部门法有着截然相反的地方。因此经济法研究应以此为逻辑起点,树立起完整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与体系。经济法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应当深刻认识这一点,并以自己的绵薄之力为经济法理论研究作出贡献,指导实践立法。而不是无休无止的争论有无经济法律部门。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P894
[2]单飞跃 《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现代法学》2004.1.24-28
[3]许少波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与可持续发展》《河南社会科学》
[4]何文龙。经济法理念简论[J].法商研究
[5]李金泽,丁作提。经济法定位理念的批判与超越[J].法商研究,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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