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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之特殊性
XCLW103572 行政合同之特殊性
论行政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论政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论政合同目的的特殊性
论行政合同履行的特殊性
论政合同的纠纷的特殊性
内 容 摘 要
我国行政合同的发生始于1978年,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而日趋完善。行政合同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民主管理的最佳方式,行政合同制度的基础在于公益和公平,行政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立法的理想模式是制定单规。
行政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一般而言,在行政合同中,其中一方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具有从事行政管理、执行公务的行政权利,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且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在特殊的行政合同中,如区域间行政协助、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合同等,签约双方都是行政主体,双方相对而言,均不享有行政特权。
行政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内容是为了公众利益,具有公益性,是为了履行公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若合同内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则应视为民事合同。由于行政合同的公益性决定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而民事合同不然,根据新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行政合同目的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虽具有公益性和行政主体特殊性,但合同双方必须以意愿一致为前提,意愿一致并不等于双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相对人则是为了营利。
行政合同履行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内容除少部份受民法调整外,总体上受行政法调整,内容客观、适度、合符理性是行政合理性原则,此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所以,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所以行政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纠纷的特殊性
行政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别于民事合同,其法律救济不应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目前根据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体制,行政合同纠纷只能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为行政合同之特殊性的具体体现,表述不够完整与错误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参 考 文 献
1、学苑出版社,季安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行政法学研究"季刊,《合同法》
3、同1
4、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北京大学出版社,罗豪才《行政法学》
5、同2,
行政合同之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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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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