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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制(二)
本文ID:编号TXW80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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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于《辞海》,广告的内涵可以被界定为:商品或服务的推荐手段,按照出发点的不同,包括商业性、社会性两种。本文论述外延是商业广告。
具体阐述来看,商业广告代言,是代言人以自身照片、声音、视频或是其他识别性符号,来为商品或服务的信息进行直接性或间接性的介绍,并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做出保证,是以盈利为目前提,内容为扩大商品或服务影响力的推销活动。
商业广告的核心是盈利,社会广告是相对而言,是社会活动外在表现形式之一,比如寻人广告等。广告代言具有诱导作用,是将他人意志外在表现在各类符号中,在调动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后,凸显商业性价值。赫伯特·西蒙(诺贝尔经济奖)曾言,“信息消耗着现代人的注意力”,换言之,信息价值可在某种程度上,体现在对现代人的吸引程度上。伴随着产品同质化现象日益严重,产品竞争焦点日益趋近于价格、影响力,而非质量,为尽可能的吸引现代人的注意力,以取得先导优势,商家将目光放在名人代言的广告上,广告信息内容主要是强调品牌、产品信息等,商家也会通过各种公关活动、促销清仓活动等,调动消费者消费心理。为扩大影响力,商家往往会邀请名人对产品进行代言,对部分消费者造成诱导,尤其是商家要求代言人对产品质量做出保证时,消费者对代言人的认同,往往会发生迁移,而对未曾接触过的产品形成认同观念。
(二)商业广告代言人的法律地位
商业广告的代言人较为宽泛,可以是知名演员、体育明星、知名专家、知名歌手,甚至是具备一些名气的达人,以及从事职业企事业单位法人等,都可以对广告进行代言。名人代言人中,对名人本身要求不高,只是受商业运作影响,商家一般会选择社会影响力较大,或者是外在形象与产品存在较高关联度等的名人,给自己的产品进行宣传。
我国广告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文简称《广告法》),根据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以明确看到如下内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欺骗消费者,因此损害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代言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对宣传广告活动中的法律主体,阐明的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能阐明广告代言人。伴随着广告业的兴起,广告代言人的作用日益得到凸显,受发展时间较晚等影响,广告代言人在法制中,尚未得到有效阐明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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