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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律监督与完善(二)
本文ID:编号TXW80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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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中国法律监督的立法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把法律监督作为法制建设的一部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
摘要1954年宪法在理解列宁一般监督思想的基础上,借鉴前苏联检察机关组织法的经验,规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赋予检察机关一般法律监督的职能。
列宁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双重领导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应该统一”,“检察长只有一个功能和权力,只做一件事必须监督整个共和国真正一致的理解的法律制度”。在我国1954年宪法遵循列宁这一思想,在1954年宪法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依法范围,54年检察院组织法”监管的决议、命令和措施当地国家机关法律监督,相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民事案件有权起诉或参与诉讼,可见,在早期基础后,检察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进行广泛的法律监督,随时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1975年宪法废除了检察院的设立,检察院的权力由公安局行使。
第三阶段:恢复和发展阶段(20世纪70 - 80年代,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后恢复了1978年宪法强调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确保人们能够参与国家管理,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回到设置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功能,1979年人民检察院是检察院的推理功能,取消了检察院一般监督职能,明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下的宪法定位,《刑事诉讼法》和我国其他分支法律指定的宪法条款,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和提起国家公诉权。
二、 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现状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人民对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控制和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和监督。广义的法律监督可以分为两类: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我国现阶段的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司法审查。社会监督包括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对舆论的监督和对公民的直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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