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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2019免费论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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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责任制2019免费论文(二)
1.案件审批制度的泛滥
实际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的领导依靠案件审批制度对法官的独立审判进行干扰,使法官的职权行使受到阻碍。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庭长对案件的指示、批示,合议庭已获知是独任审判员的裁判意见以及结论进行审查、监督同时进行法律文书签订的相关制度就是案件审批制度。此项制度的存在与发展都有一定的历史因素,只不过过去的司法程序并不完善、法官的素质也并非很高、法治环境也较为恶劣,当时的环境下,此项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过程中,案件审批制度的不足也逐步显现出来。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法院依然没有将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作为制定的依据,对案件审批权限的划分以院长、庭长的行政级别作为判断依据,很多地方法院过去依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的方式进行。在这样的模式下,法院系统中院长、庭长的指示、批示、发布等都会对案件的审理带来干扰。
在受到相关干扰的时候,若法官按照领导的要求去做,就会有违背法律意志的判决,出现错案的时候要法官自己进行负责;而若法官坚持自己的意见,判决与领导指示不相符,裁判书就可能不被通过,甚至还会使法官的职务晋升、未来的职业发展等受到影响。根据法律规定,法官的审判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可案件审批制度使法官审判权受到了侵蚀。如果法官不能独立的进行职权行使,可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必然会使法官在进行案件处理时的积极性,也会使法官在独立进行职权行使审判案件的能力,这样的状态下司法责任制想要展开自然存在诸多困难。
2.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偏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委员会的任务是进行审判经验的总结,并对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工作与问题进行讨论。而且随着发展在2010年,审判委员会还被认为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此种组织是与我国设计国情相符的司法制度,其对于一些重大疑难问题、案件经验汇总以及司法标准统一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工作的进步,司法改革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这种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已经无法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求,对其职能的发挥带来了一定阻碍。一方面,审判委员会其违背了司法公开以及直接言词原则。其作为法院内最高审判组织,虽然自身不会直接进行案件法庭审理,其仅仅是依据承办法官所进行的汇报来进行决定。这样一种案件审理模式,没有当事人参与案件,这会使当事人的诉讼权被剥夺。在缺少对当事人想法了解等情况下给出的案件讨论结果,其可信度就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也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况。由于每一个地区、级别的法院在对各种案件判断的时候主观判断会存在差异,这样的方式会让法官将案件的审判交给了审判委员会,让自身免受责罚,这也会使院长、庭长等进行案件的干预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加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能力以及素质等较差,这种情况也会使案件的审理质量受到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更好的发展。
3.绩效考评制度的异化
实际上绩效考评制度是对法官工作成果的一种量化评价,也是案件审理质量的衡量,对于法院管理水平的提升、法官工作态度、职业素养评价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与意义。即便是有关法官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规定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只不过在实际进行考核的过程中形式化的问题较为严重,导致考核工作缺少实际意义。像当前的法官工作绩效考评制度与公务员的考核标准较为类似,可法官与其他的行政公务员存在较大的差异,专业性也较强,若是单纯的按照公务员的考评方式进行,就会导致考评的结果与法官的实际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进行考评内容上,过分细化。虽然细化的考评可以对法官的工作情况进行更好的评价,可是过分细化的考评会导致法官只关注考评的分数,并存在一种攀比的心理。而且过于细化的考评也会让法官在实际进行案件办理的时候有较大的压力,与最初的考评初衷不相符。在实际进行考评的时候,考评工作人员都是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考评团队的组成较为单一,行政色彩也蕉农。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在实际进行考评工作的时候考评的效果不理想,无法对法官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一旦法官的工作无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考评,就会导致考评结果说服力不强,影响法官工作的积极性。
(二)法官追责体系的局限性
司法责任制其不仅仅是对法官的责任进行明确,同时还有追责体系,而就当前的法官追责体系情况看,其存在很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问责形式不统一
有关司法责任制的问责形式,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中有很多不同的规定,如在《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在《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且在职责的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的质量终身负责。除了上述规定的问责形式外,还有很多相关的规定,但是问责形式都不尽相同,在这样一种问责形式不统一的情况下,一旦法官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有错案发生,追究责任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问题,具体按照什么样的方式问责,在问责以后如何进行处理等,都并未明确。对于错案如何进行判定等,规定都存在模糊的情况,不同的问责形式也导致在实际司法责任制落实的过程中,对法官责任的追究存在难度,想要切实发挥司法责任制的作用也有较大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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