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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三)
本文ID:LW147793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三)
由上述可知,国际各个组织与机构均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理论研究与定义,并通过公约、宣言等方式进行了确定,从而使得各国需要按照公约、宣言的内容履行自己的相关国际义务,对家庭暴力进行积极的干预与制止。
(二)美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在美国的法律条例中,民事保护令是法律授予被害人最直接、最常用的法律救济手段。民事保护令包括“暂时保护令”和“保护令”两种。暂时保护令由法院一审程序作出,判令当事人之一独占当事人双方或原告的住所,或将施暴人逐出该住所等;法院在公开审理后发出保护令的判决,其效力与效期会更广与更长。并且,受害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高级法院申请颁发禁止令,防止被害人再受暴力。美国在确保保护令实施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对违反保护令之人实行强制逮捕。
(三)英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英国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项“家庭揭露计划”,给予个人“询问权”和“知情权,个人可通过该计划直接向警方询问他们的伴侣或家庭成员是否有暴力倾向的记录。如果警方发现被询问的对象存在家暴纪录,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像个人公开相关信息。此外,英国还提出一个新项目Drive,调整以往关注受害者的角度,转而把揪住目标转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将对有较高威胁的施暴者给予一对一帮助教育,通过治疗手段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进行干预。(注3)
这一项目由多个社会救助机构提出,将首先在埃塞克斯、撒赛克斯等地试行,给施暴者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问题。同时,他们还能获得有关就业、居住等方面的资助;而拒绝合作的施暴者则将受到警方的密切监视,严重者或将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6]
四、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发展
在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消除家庭暴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安居乐业、美满幸福,为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繁荣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7]
(一)宪法的规定
对于任何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来说,宪法都是一国最重要的根本大法,我国也不例外。1954年我国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宪法,在第三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中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这就将保护妇女和家庭生活中的弱者的原则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
到1982 年,我国的社会生活经历了重大的变化,我们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对 54 年宪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形成 82 年宪法,也是现行有效的宪法。82 年宪法通过第四十八、四十九两条法律条文对保护妇女和家庭生活中弱者的权益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不仅再次强调男女平等,同时与时俱进的增加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样的内容。
(二)婚姻法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着手制定和完善各类法律法规,以便使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做到有法可依。1950 年,当时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第一章第一条就有“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这样的原则。在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和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这两章中也有更加具体、明确的禁止家庭成员间的不平等对待和虐待、遗弃等内容。
到 1980 年,经过长期的实践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变化,国家制定了新的婚姻法,也是现行有效的婚姻法。在 80 年婚姻法的规定中,“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成为原则性规定并写进第一章总则当中。婚姻法作为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专门立法,法律条文中做出这样的明确规定对于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规范普通百姓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其他部门法
我国在 1991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 2012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角度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第二章“家庭保护”中,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相比 1991 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也有“家庭保护”的规定,但并未直接写明“家庭暴力”,这也从侧面显示出近几年来我国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和立法水平的提高。
我国于 1992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 2005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这六个方面规定了妇女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利益,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第七章第四十六条,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同时写明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有义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结合了相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通过八章内容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处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比较科学、周密的定义。这部指南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但对于指导具体的审判工作有非常大的帮助,为后来我国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类法律奠定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利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五、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存在的不足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将会在全社会营造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但是这部新法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一)家庭暴力涵盖的范围过窄
从类型上看主要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忽视了已经引起严重后果的性暴力;从实施方式上看主要是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行为,这些行为应当可以归为“积极暴力”一类。而除此以外还存在着一类“消极暴力”,有人把它称之为“冷暴力”。它主要是通过冷淡、漠视、疏远和放任等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来给对方带来伤害。1992年英国的零忍耐运动提出一个口号: “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妇女不应忍受任何暴力,社会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没有权力施暴,每个人都不应遭受暴力”。所以消极的暴力作为一种暴力形式,也在侵害着部分家庭成员,也应当被禁止。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反家庭暴力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看起来对于家庭暴力是实行多头管辖,多管齐下,但是各主体具体的职责不清,最后只会导致无人管辖
(三)缺乏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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