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原创论文
|
法律专业论文
|
法律专业论文下载
|
法律专业原创论文
|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
法律专业免费论文
|
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
法律论文网
->
法律专业免费论文
->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本文ID:LW147793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1)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是人类的基本生活单位,家庭的安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家庭内部战火四起、家无宁日,如果处理不好,还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有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时有发生。根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进行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在回收的513份有效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字,恰恰说明了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因之一。
(2)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绊脚石。实现“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我国政府也已向国际社会做出了性别不受歧视的承诺。为了这一目标,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方面都赋予妇女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但是,家庭暴力这一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权、生存权和人格尊严等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现象,实质上就是男女不平等的极端表现。事实上,只有在家庭生活领域实现了男女之间的平等与相互尊重,才能为整个社会的人权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因此,如果妇女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便无从谈起,妇女自身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以及男女平等的实现,都将成为一句空话。
(3)家庭暴力是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恶性细胞。社会发展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事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和群策群力。而妇女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半边天”的作用,试想如果她们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等做人最基本的权力都在遭受家庭暴力的重创,那么他们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和发展中去呢?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她们的人权,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家庭暴力直接或间接的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构建,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当事人个体因素引发的直接原因,也有社会系统出现了状况带来的间接原因,但归根结底,男性中心本位文化是根本原因。
1.个体原因
个体原因即是因夫妻二人的问题而产生家暴的原因。
(1)移情别恋。一些已婚男士在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等形形色色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她们崇尚金钱美色,热衷于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非但没有丝毫的愧悔之意,反而借机大打出手;有些更是为达到喜新弃旧之目的,动用暴力威逼妻子离婚,是一些受害妇女陷入被丈夫背叛又被其暴力虐待的双重痛苦之中。
(2)婚姻缺陷。婚姻本是两情相悦因爱而结合。但在现实生活中,带附加条件的婚姻仍不在少数,财产、权势、地位、身份、住房等等往往成为一些人择偶的硬性指标。还有单纯的以貌取人、轻信对方的甜言蜜语、婚前爱得狂热婚后互觉碍眼等等,都造成夫妻感情不和。这类夫妻往往在思想、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一旦平时缺乏沟通,双方修养和控制能力又查,产生矛盾后男方就有可能诉诸暴力。
(3)收入差距。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极易导致家庭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念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嫁一个各方面都强于自己的男性,而自己甘愿相夫教子,无私奉献。问题是一些男性成功赚到钱后,认为自己对家人的贡献最大,所谓的“优越感”便与日俱增,“唯我独尊”的意识便日益强烈,于是要求家人必须绝对服从自己的意志,否则就出言不逊,拳脚相加。
(4)生活压力。一些家庭经济压力相当沉重,正所谓“贫贱夫妻百事哀”,面对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有些夫妻不是同舟共济、共渡难关,而是心生埋怨、相互指责,最终导致男方拳脚相加,产生家庭暴力。
(5)夫权肆虐。一些男性夫权思想根深蒂固,将妻子视同奴婢,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侮辱妻子,常因一些鸡毛蒜皮额生活琐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树立自己“一家之主”的淫威。
(6)品行不端。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整天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这些人毫无家庭责任感,稍不如意,张口就骂,伸手就打,实施家庭暴力已成家常便饭。
(7)心理疾病。童年经历对婚姻暴力有直接影响。[4]许多男性在和别人发生冲突,其支配、控制、权利、面子等方面不得到满足而心理失衡的时候,很少能体验到用适当的方法来处理这种失衡的成就感。而身体力量上的宣泄,则常常是他们看到或体验到的,这种宣泄的对象若是人,就是暴力;他们宣泄的对象常是比自己弱小的人,如妇女或孩子。[5]
(8)女方忍让。妇女在体力等方面都弱于男性,这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多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地位。因此,很多妇女在面对丈夫施暴时,一味忍让、迁就、顾虑重重、不敢抗争,也不懂得向外界求助。这种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对方的气焰你,使他们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地使用暴力。
2.社会原因
男女两性自身角色的定位。千百年来形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衍化出对男女性别角色的不同定位,男性更侧重于个人事业的发展,而女性则更热衷于家庭港湾的组建。即使在当今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改变,社会乃至女性自身都将女性定位于贤妻良母或男性事业的辅助角色,是男性的附属群体。这样的社会分工标准无形中也容易使女性产生对男性的依赖心理,从而心甘情愿的生活在“男性强权”的包围圈中。
三、国外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
(一)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文件
上世纪七十年代,家庭暴力的问题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讨论,与此同时,在联合国的推动下,家庭暴力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率先将对妇女的暴力当做一种歧视,并建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这一机构来实现其宗旨。1991年,该机构提出“将对妇女的暴力认定为人权问题”的建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在维也纳召开,大会重申了“妇女权利是人权”这一立场。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在其《行动纲要》中将妇女暴力视为其关切领域。1997年,联合国为了解决各种对妇女暴力的指导模式,通过了“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消除对妇女暴力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2000年,联合国对世界人权大会所得到的《北京宣言》以及世界妇女大会得到的《行动纲要》进行了进一步的提倡,并再一次申明对涉及到妇女与儿童的暴力,均属于人权问题。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2
/4/4
WORD格式全文下载链接
(充值:元)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
本论文《
试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在
法律专业免费论文
栏目,由
法律论文网
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 www.fyfwen.com 更多论文,请点
法律论文
查看
上一篇
:
试论法官素质和司法改革——论司..
下一篇
:
婚姻法研究——以离婚财产分割制..
点击查看关于
我国
家庭暴力
法律
制度
完善
的相关论文题目
【
返回顶部
】
相关栏目
法律专业原创论文
法律专业免费论文
法学原创论文
法律专业论文下载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法律专业论文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