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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本文ID:LW14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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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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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和对策
【摘要】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是一种野蛮而古老的审讯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文明不断发展,我国的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起来,法律意识已深入人心。但是,在现实运用中,我们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时有发生,要定制这两种犯罪的对策,我们必须寻找根本原因。
本文通过论证认为,发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是:立法上,公安机关法定侦查和采取强制实施的双重权利,使其侦查活动处于自身控制的不公开的无法监督的情形之中;司法上,人民法院未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在客观上促成了这两种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根本原因,犯罪预防,法治理念,证人取证作证制度
“刑讯逼供的暴力取证”的现状
1、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案例
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速“破案”。6名无辜受害者被抓,2人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的木棍、皮带、三角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物证”、“认证”两者俱在,冤案逐成铁案。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浮出水面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的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见《律师与法律》1998第9期张大奎采写的《叶县冤案始末》)。
1998年7月,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机关辅警赵金元、屠发强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熊先禄实施种种肉刑,致使熊先禄因外伤、失水、紧张、饥饿、剧痛等过度劣性刺激而休克死亡。1999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赵金元、屠发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判得最重的一起刑讯逼供案。(见《法制日报》2000年4月16日第2版杨通河采写的《刑讯逼供法难容》)。
1999年陕西榆林市镇川派出所6名干警刑讯逼供,致嫌疑人黑海飞死亡,然后伪造逃亡现场、掩盖罪行事件……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3起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典型案例:河北李久明被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编造杀人经过,错判死刑;云南丘北农民王树红,被刑讯逼供,打断胸椎、腰椎致七级伤残,被错判强奸杀人罪;甘肃平凉农民韩真录遭暴力取证,被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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