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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1(一)
本文ID:LW100844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2011(一)
【摘 要】食品安全广受关注,然而受环境、资源、技术等条件影响,食品自原料采集、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直到最终消费的过程,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诸多因素,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或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和控制,致使食品安全问题被推至风口浪尖,成为严重影响人身安全、社会安定的危险因素。本文从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基本问题出发,对食品安全法律现行状况进行分析,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试图通过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作用,对食品安全的全程加以规制,结合分析食品链各责任或权益主体入手,参照国际相关食品法律法规,提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议与措施,从而有效保障食品安全。
【关键词】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 完善
一、前言
“民以食为天”无可厚非,“食物”是生命最基本、最原始的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同步提速,更有广告如是说:“70年代吃饱肚,80年代吃味道,90年代吃品质,今天我们吃健康”,从早期对食品短缺的担忧过渡为如今对食品安全的担心,纵观“地沟油”、“毒奶粉”等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缘何愈演愈烈?食品如何真正安全,确有讨论之处。
二、食品安全法律基本问题
(一)食品安全概论
1.食品安全中的“食品”的概念
通常意义上的“食品”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具备普遍性且具有一定营养成分或价值;二是不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三是符合人们对食品形成的长期概念,即具备色、香、味等感官性状。食品的特质使其完全有别于药品,如药品只适用于特定的人群,且不会有悦人的感观特性,甚至在特定情况下产生毒副作用。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医疗为目的的药品。
2.食品安全的概念
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已基本形成共识:一般指食品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们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期后代的隐患。我国法律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人体必需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感官性状。显然,我国并未将农产品和养殖业产品纳入食品安全的调整范围,而实际生活中,此类消费品比重极高,又常涉及食品安全事件。
3、相关概念辨别
(1)食品安全不等同于食品卫生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计划中将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分列为两类概念并加以解释,“食品安全”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是“为确保食品安全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2)食品安全不等同于食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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