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128 论文字数:9389,页数:17
摘 要
传统习惯认为,夫妻间的家庭矛盾一般由自己协商解决,除非因特殊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受害方才有可能得到民事救济,这实际与婚姻的立法目的相饽。修订后的婚姻法弥补了这一立法上未明确的缺陷,在第四十六条确定了夫妻双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使司法机关进一步对相关案件裁判有了法律依据,是我国立法进程加快的体现,使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文从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对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以分析和评述,指出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离婚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目 录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3 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4 (一)建立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时代发展要求的需要 4 (二)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5 (三)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5 (四)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 6 二、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6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6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8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9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完善立法的建议 12 (一)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12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困难 13 (三)损害赔偿金标准难以确定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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