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FY054 论文字数:5973,页数:14
[摘要] 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立案监督制度本身存在的法律条款粗疏简略、立法规定刚性不足等问题使立案监督制度在实际工作运行的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中设置的业务目标考评指标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产生了利益性冲突,由此而使双方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出现了刚性的抵触乃至柔性的对抗。因此,有必要对立案监督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造。 [关键词] 立案 立案监督 业务目标考评 利益冲突 机制确立 提 纲
一、现行法律立案监督规定的不足之处 1、法律规定的缺陷 2、实际运行的难度 二、导致问题出现的现实原因 1、线索来源局限 2、立案监督后的进展情况缺乏知情权 3、有关法律文书的不完善 4、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 5、对公安机关久拖不决缺乏监督手段 6、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监督空白 三、如何改革才能较好完成立案监督的立法目的 1、拓宽监督范围 2、拓宽知情渠道 3、加强侦、检合作 4、赋予介入权、纠正违法监督权 5、明确规定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权 6、建立有关保障机制 7、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权 8、建立案件跟踪机制 9、树立科学的考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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